(陕中医规范〔2025〕11号发布,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建立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同,各二级学院为主实施,研究生院、团委等相关单位参与的学生公寓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机制,设立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辅导员及班主任—学生干部—宿舍舍长的五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处)由公寓管理科实施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职责,主要负责学生住宿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学生校内住宿管理、宿舍和床位的调配、学生公寓值班、安全巡查等日常服务工作。各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协同中心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品德、校纪校规、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及违纪违规处理;保卫处负责公寓外围巡逻,学生公寓安防、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审批及收(退)费管理工作;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维修、空调维修、水电管理和热水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更换;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公寓闸机和宿舍门锁的维护维修;各学院指导宿舍舍长负责组织本宿舍学生做好安全防范和宿舍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养成良好作息习惯等日常管理;校团委成立“一站式”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在校团委和公寓管理科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协助开展公寓文化创建活动。
第二章 入住
第四条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到校外住宿,由于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或其他法定亲属同意并签字,学院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外宿期间,学院要加强与外宿学生联系,动态掌握学生情况,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学生要加强与辅导员的信息沟通,遵守相关教育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住宿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延迟毕业学生应在校内住宿,教务处于每年毕业资格审查结束两周内提供延迟毕业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公寓管理科根据学校宿舍房源情况统一安排住宿。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需办理退宿手续。学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安排。
第五条学生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未经公寓管理科批准,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不得容留外来人员留宿。
因公寓维修、改造、整合等需要进行宿舍调整时,住宿学生应予以配合,服从统一安排。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进行宿舍调整的,公寓管理科视房源情况,原则上优先调整至所在学院。
第六条寒暑假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留宿学生,各学院要加强审核,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留宿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七条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制度,学生应在每个学年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原则上不能缓交。
第八条因公务、教学及科研活动等与学校发展密切相关的外来人员需在学生公寓临时住宿的,由业务归口部门提出申请,签订临时住宿管理协议,学生工作部(处)公寓管理科根据学生公寓房源情况安排住宿,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或协议收取住宿费。临时住宿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公寓管理科统一安排,安全与管理由业务归口部门与相关人员负责,临时住宿期限满后,应在三日内搬离。
临时住宿申请和审批:
其他高校来校学习、交流、培训的学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业务归口部门提出住宿申请,附学生所在学校介绍信,经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寓管理科安排入住。
外单位来校交流、访问、挂职的干部、教师,由组织部、人事处等业务归口部门提出住宿申请,附相关文件与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寓管理科安排入住。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公寓楼长负责所辖公寓楼住宿信息统计与房源统计,安全设备检查、水电与基础设施报修,严格落实巡视巡察与报告制度,保障公寓正常管理秩序。
第十条公寓值班员做好值班工作,掌握学生住宿情况,文明礼貌对待学生及来访人员,做好来访登记。做好日常巡查,配合楼长做好安全检查,熟悉安全疏散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公寓值班辅导员必须遵守值班时间准时到岗,巡查所辖公寓内各楼层,化解学生矛盾与纠纷,处理学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二条住宿学生应配合和服从公寓管理人员和公寓值班辅导员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门禁管理,学生持本人校园智能卡刷卡或刷脸进出,严禁将智能卡转借他人。
第十四条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公寓楼,如有特殊原因需进入公寓,来访者须办理来访手续,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探访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提高警惕,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等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
第十六条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需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私换门锁。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宿舍经常通风,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不得堆放在门口等公共区域。阳台窗户外禁止摆放、悬挂各类物品,严禁高空抛物。
第十八条提倡节约用电用水,离开宿舍时断水断电。如发现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在宿舍无人时对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宝等设备充电。严禁使用无国家3C认证或不符合国家最新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排插等电器。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有效证件登记晚归原因后进入公寓,公寓管理科及时向学院反馈;夜不归宿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
第二十条毕业、实习、临床教学搬迁等需集中退宿的,由公寓管理科统一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因休学、退学、外出交流学习、应征入伍等原因离校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以及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退宿的,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一条校外住宿学生需返校住宿的,应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后,公寓管理科安排床位。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屡次不改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学生公寓楼内高声喧哗,楼道打球、运动、宿舍内放音乐等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
2.不注意节约水电,人为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现象;随地乱倒饭菜杂物、堆放垃圾;
3.向楼道、窗外、阳台外泼水、抛物,在墙壁、门窗上乱贴乱画,涂抹污物,在楼道上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等;
4.私调床位,未经允许私开他人宿舍门者;
5.在公寓区域有不文明行为;
6.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者;
7.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
8.公寓内饲养宠物;
9.23:00之后在宿舍打游戏、打电话、直播、看电影等影响他人休息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物品外,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公共安全的,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未经允许私自安装电器插座、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及线路、乱拉电线及网线者;
2.在公寓楼内为电动车或其电池进行充电以及飞线充电等;
3.存放、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一切电器,包括但不限于微波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磁炉、取暖器、电热毯、电水壶、熨烫机、烘鞋器、电吹风等;
4.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使用明火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在公寓内自炊、燃烧纸张杂物等行为;
5.在公寓楼内任何场所吸烟(含电子烟),或在巡查中在宿舍发现有香烟、烟头、烟味的;
6.在公寓楼内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
7.在公寓楼内进行宗教活动、非法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8.将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危险品带入公寓;在公寓楼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三)学生对公寓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及安全卫生检查,不予配合、故意刁难、阻挠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安全、学生文明行为状况及参与公寓管理及文化建设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和辅导员工作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所有学生公寓。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由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陕中医规范〔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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