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规定
(陕中医规范〔2024〕1号发布,自2024年3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提高回复意见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陕纪办〔202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校纪委受理事项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
(一)处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拟予以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省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校纪委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省委、省纪委、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事项,由考察对象所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出具党风廉政回复意见。
第六条 校纪委综合室负责接收有关单位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和人员范围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下列程序分类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考察对象所在院(系)级单位纪委收到校纪委发出的需要出具党风廉政回复意见的人员名单后,填写《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校纪委)》(附件1),提出回复意见,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校纪委综合室;
2.校纪委综合室根据提交的回复意见,认真核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等情况,查阅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记录,严格审核,综合研判,提出回复意见,对是否影响使用给出明确意见,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以书面形式回复来函单位(部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察对象所在院(系)级单位纪委收到需要出具党风廉政回复意见的函件后,填写《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附件2),提出回复意见,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签,报校纪委综合室备案后回复来函单位(部门)。
(三)来函单位为上级部门的,由校纪委综合室按照附件3形式回复。
同一事项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人员较多时,可由综合室以书面形式统一出具回复意见。
第七条 要按照实事求是、逻辑严密、表述清晰的要求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对于首次回复意见的人员,应客观如实反馈掌握的全面情况;对于此前曾回复过意见的人员,按照“滚动”回复模式,反馈上次回复意见以来的情况。
回复口径常用表述如下: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系重复件/内容笼统/不涉及其本人违纪问题,直接予以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三)经谈话/函询,本人否认,组织予以采信,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四)经了解/核实,未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失实,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五)经谈话/函询,本人承认部分问题存在,已对其进行处理/处分(注明处理/处分具体情况)。这种情况需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的意见。
(六)经了解/核实,问题属实/部分问题属实/因其对有关问题负领导责任,已对其进行处理/处分(注明处理/处分具体情况)。这种情况需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的意见。
(七)经研究,建议不影响使用/对其使用不持异议/暂缓使用/不宜使用。
对于同一人员的问题线索涉及不同处置方式和结果的,需视情况分类表述。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考察或表彰建议人选确定后,及时征求校纪委意见。
第九条 要加强与党委组织部日常沟通联系,建立批量征求意见提前沟通、干部任免职信息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回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条 院(系)级单位纪委在收到校纪委函件后,须按照规定格式在3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对反映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四)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监察对象的廉政回复意见及两所附属医院的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
附件:1.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校纪委)
2.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院(系)级单位党组织〕
3.陕西中医药大学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
附件1
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校纪委)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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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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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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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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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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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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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级单位纪委 回复 意见 |
院(系)级单位纪委负责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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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意见 |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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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委综合室回复 意见 |
综合室主任(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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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
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盖章): |
附件2
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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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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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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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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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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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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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级单位纪委 回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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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级单位纪委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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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意见 |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章): |
附件3 陕西中医药大学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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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陕西中医药大学 |
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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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问题线索摘要 |
线索来源 |
收件时间 |
办理处置情况 |
回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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