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院(系)级单位 纪委工作办法(2024)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7 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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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院(系)级单位

纪委工作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44发布,自 2024425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加强院(系)级单位纪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系)级单位纪委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实事求是,敢于斗争,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同级党委强化管党治党举措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

第三条  院(系)级单位纪委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落实纪检机构领导体制工作要求;

(二)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四)坚持敢于善于监督,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五)坚持群众路线,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

第四条  院(系)级单位纪委在同级党委和校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校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院(系)级纪委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干部队伍

第五条  院(系)级单位纪委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纪委书记1名,由所在党组织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设纪委委员35名;党总支设纪检委员。

第六条  院(系)级单位纪委书记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七条  院(系)级单位纪委书记全面主持院(系)级单位纪委工作,院(系)级单位纪委委员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院(系)级单位纪检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纪检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院(系)级单位纪检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离纪检工作岗位: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四)贯彻执行学校纪委和所在党组织决策部署不力,或执行所在纪委作出的决定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违反纪检干部四个不准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因工作失职或作风、效能等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七)发生违纪行为受党纪政务处分的; 

(八)有其他不适合从事纪检工作情形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对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的党性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推进清廉学校和廉洁文化建设,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二)检查和监督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师生员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政领导班子的监督,开展政治生态研判;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情况,以及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所在党组织和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师生员工违规违纪案件,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办法》审议、处分本单位违纪党员;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紧盯关键领域、重要环节,对干部选拔推荐任用、人员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奖、年度考核、财务管理、绩效分配、招标采购、后勤基建、招生考试、师德师风、学生奖贷困补免等加强过程监督,提出明确意见,切实推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十三条  按照《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规定》出具党风廉政回复意见。

第十四条  对新聘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五条  协助同级党委加强作风建设,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

第十六条  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结合校纪委下发的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开展本领域范围内的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现场监督。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出席或列席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警示教育会等相关会议,掌握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专题会议。就一段时期内领导关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专题听取汇报,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明察暗访。在重要节庆、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以及学校、院(系)重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开展明察暗访或随机抽查。

第二十一条  全面从严治党谈话。按照《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谈话工作办法》,开展谈心谈话、日常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谈话函询。综合运用谈话和函询手段,及时处置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

第二十三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重点了解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工作作风,履行两个责任,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以及报告接受谈话函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要认真核查反映的问题线索,并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审慎回复。

第二十五条  以案促改。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案例,要深入剖析案例成因及教训,按照不通报是特例的要求,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警示教育,堵塞监管漏洞,扎牢制度笼子。

第二十六条  巡视巡察整改。履行巡视巡察整改的督查督办职责,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持续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纪检业务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文件和相关业务知识。加强对廉政监督员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纪委、同级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院(系)级单位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院(系)级单位纪委每年向校纪委书面报告履职情况,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院(系)级单位纪委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强化学校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加强对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开展纪委书记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同级纪委工作的领导,支持同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系)级单位纪委书记应当在年度述责述职述廉中报告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情况;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不力,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部门),校纪委可对其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两所附属医院、制药厂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二级纪委工作细则(试行)》(陕中大纪〔20177号)《陕西中医药大学二级单位纪委工作规程(暂行)》(陕中大纪〔2018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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