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纪〔2019〕6号发布,自2019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纪委十九届三次全会“关于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扩大监督的视野和范围,畅通举报和监督渠道,逐步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全覆盖工作格局和长效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廉政监督员制度是在学校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是校纪委筑牢监督执纪的“前沿哨所”,廉政监督员是学校纪检监察队伍的有效补充,在日常监督中发挥“前沿哨兵”的作用。
第三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从本部门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或本院系在校生中选拔聘用廉政监督员,组建廉政监督员工作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二级纪委书记担任。
第四条 教职工廉政监督员选聘条件: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遵纪守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熟悉党和国家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一线骨干教师、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民主党派及无党派教职工等。
第五条 学生廉政监督员选聘条件:品学兼优,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了解党和国家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
第六条 廉政监督员的选聘程序:由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或经科室、班级民主推荐,二级纪委按照择优原则提出拟聘人选,报请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颁发聘书。廉政监督员名单同时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廉政监督员实行任期管理,每届聘期二年。期满后经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对因个人原因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履职者,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有权予以解聘,并按程序增补。
第八条 廉政监督员的人数设置:各职能处室1名;教学院(系、部)每个教研室、实验中心(室)、学生班级各1名。各部门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聘任人数。
第九条 廉政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有违纪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第十条 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列席本部门有关会议,对群众关切的问题提出质询;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检举、控告或申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有关业务学习及培训;
(五)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苗头性现象进行质询、向所属二级纪委和校纪委反映;
(六)对所反映的问题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地发现和反映问题;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对发现的问题按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四)维护广大师生权益,勇于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相关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监督综合能力;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廉政监督员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遵守党的“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一般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向所属二级纪委报告;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线索须同时向校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及工作作风等情况,必要时向所属二级纪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教师师风师德进行监督,对教师以教谋私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在课堂等教学场所发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等的错误言论行为,应及时向二级纪委和校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 对招生就业、物资采购、干部选拔、职称评聘、绩效发放、评奖评优、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党员发展等重点工作进行监督、质询,及时向二级纪委报告发现的问题线索、反映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重大专题教育、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党政联席会议、“三重一大”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十八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学习制度。廉政监督员要通过自主学习、网络学习、集中培训、工作研讨等形式,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中省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的学习领悟,不断提高自身理论及实践水平,更好发挥监督职能。
第二十条 通报制度。通过建立廉政监督员工作微信群、QQ群、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在符合保密规定及相关纪律要求的前提下,相互沟通有关信息,加强工作交流与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反馈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群众意见、建议,廉政监督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及时报告或按月以书面形式向二级纪委报告。二级纪委应做好监督记录和反馈台账,向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校纪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联系制度。教职工廉政监督员应主动联系所属处室、教研室、实验中心(室),学生廉政监督员应主动联系所在班级,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回避制度。若遇与本人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事项,廉政监督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由组长另行指派其他廉政监督员完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例会制度。廉政监督员工作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一般由组长召集,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主要内容为学习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安排或总结工作、交流工作经验等。
第二十五条 廉政监督员受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二级纪委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校纪委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二级纪委要积极支持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二级纪委应对廉政监督员加强考核评价,对恪尽职守、表现突出、群众满意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消极怠工、群众投诉较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二级纪委要把廉政监督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每年的部门党风廉政工作总结中单独列出,报告其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要积极配合廉政监督员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对拒不配合工作或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廉政监督员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两所附属医院、制药厂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参照本制度建立廉政监督员队伍及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单位情况表
联系单位 |
委员 |
联系单位 |
委员 |
联系单位 |
委员 |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办公室 |
赵 娴 |
继续教育学院(总支) |
陈 勇
|
教务处 |
张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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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党委组织部、统战部 |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 |
科技处(学委会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协同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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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宣传部 |
后勤保障处(总支)、北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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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
发展规划处 |
信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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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发展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医史馆 |
高教研究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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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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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处(总支)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
赵利琴 |
基础医学院(总支)、医学科研实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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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直属党支部) |
计划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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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杂志社 |
审计处 |
针灸推拿学院(总支)针药结合创新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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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管理学院(总支) |
保卫处、武装部 |
药学院(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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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董会校友会办公室 |
陈 勇 |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 |
护理学院(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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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厂(总支) |
附属医院(党委)、第一临床医学院中医系、中西医系(总支) |
鲁宝强 |
|||
工会 |
外语学院(总支)、国际教育学院 |
||||
校团委 |
公共卫生学院(总支) |
第二附属医院(党委)、第二临床医学院临床医学系(总支) |
李 哲 |
||
基建处 |
医学技术学院(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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