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纪〔2017〕6号发布,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纪检监察监督责任,加强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切实利益,根据中省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的资助,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主要是用于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减免学费,是指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实行免除当年全部或部分学费的一项资助措施(除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实行减免)。
第三条 校纪检监察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依照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 校学生部(处)、研工部(处)及各院(系)依照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各自工作领域的学生资助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其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权力运行制约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举措,廉洁高效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处应明确区分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将监督检查重点从参与职能部门、院(系)业务工作,转变到对职能部门院(系)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
第六条 对校学生部(处)、研工部(处)及各院(系)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基本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校党委、校行政决议、决定和学校资助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决策程序和办法、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实施的信息公开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院(系)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其他资助的申请、审定、发放等管理工作是否按照相关程序严格、高效执行。
第八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院(系)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其他资助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否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及受理监督信件的处室办公地点。
第九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院(系)是否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其他资助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是否有个别党员干部、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对学生资助管理资金的发放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院(系)是否有个别领导干部、教师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其他资助项目的评定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资助对象、非法侵占学生资助管理资金、纵容学生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院(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院(系)定期开展与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相关的诚信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院(系)处理学生投诉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院(系)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资助对象(家长)反映的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院(系)应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依照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要求保存工作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处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巡查与抽查、事后专项检查、信访监督等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参与上级明确要求之外的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事前沟通,指纪检监察处就某项具体工作向各部门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必要时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第十九条 事中巡查与抽查,指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具体资助工作进行现场巡查,或者对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资料进行的抽查、检验等。
第二十条 事后专项检查,指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全过程复查。
第二十一条 信访监督,指纪检监察处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反映问题,对相关部门、院(系)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监督检查事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事项确定后,纪检监察处应成立两人以上的检查小组,通过现场监督、查阅工作资料、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某项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结束后,纪检监察处应向相关部门、院(系)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工作建议。相关部门、院(系)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处依据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对其他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院(系)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督检查,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相关规定主要有《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2007〕60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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