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校外进行科研实践、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2025)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5-07-13 17: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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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规范〔202539发布,20256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校外开展科研实践、专业实践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需要到校外开展科研实践、专业实践的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应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应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后,经导师同意,可根据科研课题或专业实践需要申请到校外其他单位进行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应与校外其他单位就研究生的实践内容、计划安排、考核方式等进行充分沟通与协调,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 接收单位应为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单位、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有较强科学研究基础和较好科研条件,能满足培养研究生需要的高校、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等。

第六条 接收单位应配备研究生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专业应与研究生的研究方向一致,职称为副高以上,并愿意按照我校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研究生进行严格指导。

第七条 研究生校外进行科研实践、专业实践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导师负责协调解决,我校不再另外划拨经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需要到校外进行科研实践、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应在外出前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外出期间详细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第九条 研究生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校外进行科研实践、专业实践申请表》,经导师审核、接收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2周内,二级培养单位应将上学期本单位学术学位研究生校外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申请表扫描件和汇总表一并上报研究生院。

第四章  研究生在校外实践的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到校外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践、专业实践期间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接收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向学校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汇报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外出学习期间需经监护人或配偶同意,并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安全责任自负,凡涉及法律纠纷,依法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不定期对外出实践研究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研究生到校外进行科研实践、专业实践期满,需按时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办理返校手续。如因故变更学习单位或地点,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2569日起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校外进行科研实践、专业实践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手机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婚否

 

所在学院(培养单位)

 

导师

 

导师联系电话

 

家长(或配偶)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与本人的关系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邮编:

申请外出时间

                  日到              日,外出时间共       

派往单位名称

 

是否三甲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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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址

邮编:

派往单位和具体实践部门情况(根据实情打“√”及注明,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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