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5〕27号发布,自2025年5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评定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学位授予、学位制度的建立、指导、检查、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以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我校学位授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个分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根据具体情况设副主席),秘书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设、撤销等事宜;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审定研究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八)审定参加各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名单及其他与学位有关的评奖活动等;
(九)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工作;
(十)组织对硕士及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十一)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议本分委员会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本分委员会学位授权点的增设、撤销等事宜;
(三)审核本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事项,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学位申请、建议授予、建议暂缓授予、建议不授予、建议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本分委员会学位授予争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处理意见;
(五)受理本分委员会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处理意见;
(六)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变更名单;
(七)组织新增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审查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工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八)评选推荐本学院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定;
(九)审查本学院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十)审议本分委员会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宜;
(十一)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会议。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学位的专项工作或其他工作需要,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主席主持。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宜或者其他重大事宜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会议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缺席理由,经委员会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批准方可。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现经常缺席会议、违反职责要求或其他损害学位评定委员会权威和声誉的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核准后取消委员资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经分委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取消委员资格,特殊情况也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讨论审定。
第十二条 经主席或副主席同意,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可列席会议,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委员、秘书和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会议内容和议决事项保密。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统计时,委员总数按回避人数自动减少。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可公开的决议应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群众的来访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5年5月28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陕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陕中大研办〔2018〕16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C)2020—2021 陕西中医药大学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2021 www.sntcm.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中医药大学信管处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