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规定(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0 1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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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规定


(陕中医规范〔202233发布,20229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校纪委受理党风廉政意见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处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等换届事项。

(三)拟予以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事项。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五)其他需要征求校纪委意见的。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事项,由考察对象所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出具党风廉政回复意见。

第六条 校纪委及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校纪委综合室负责接收省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或其他单位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以下程序分类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收到校纪委发出的关于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的函件后,填写《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校纪委)》(见附件1),二级纪委提出回复意见,经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签后报校纪委;

2校纪委综合室根据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提交的回复意见,结合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党政纪处分等实际情况,检索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历史记录,严格审核,综合研判,提出回复意见,并对是否影响使用给出明确意见,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签。

3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综合室以书面形式回复来函单位(部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校纪委发出关于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的函件,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收到函件后,填写《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见附件2),由二级纪委提出回复意见,经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签后,报校纪委备案并回复来函单位。

第七条 党风廉政回复意见应确保逻辑严密、表述清晰,一般按照以下7种回复格式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系重复件。这种情况须注明重复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结果,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使用意见。

(三)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这种情况可建议暂缓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本人予以否认,组织予以采信,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或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这种情况应进行综合研判(综合考察问题性质、程度及处理情况,如:是否涉及违纪违规,是否属存在一定问题但已对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本人是否整改、问题是否了结,是否诫勉谈话、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是否已过等)后,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使用意见。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这种情况可建议对其不宜使用。

此外,对其他特殊情况,应如实说明,个别处理。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考察、表彰对象建议人选确定后,及时征求校纪委意见。

第九条 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可能进一步提拔使用人员问题线索的研判处置,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前瞻性。对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相关人员,在问题核查结束后及时进行补充意见回复。同时,按照廉政档案有关要求,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的分类、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加强与党委组织部日常沟通联系,大批量征求意见提前沟通、干部任免职信息定期通报,确保预留合理时间,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回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一条 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收到校纪委函件后,需按照第七条所列7种格式在3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对反映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四)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监察对象的廉政回复意见及两所附属医院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办法(陕中大纪〔201812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校纪委)

2.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院(系)级单位党组织)


附件1

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校纪委)

所在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职级)

 

任职时间

      

事由

 

二级纪委意见回复建议

 

 

           

 

 

 

 

二级纪委(签章):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意见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签章):

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签):

备注

 

 

 

附件2

关于XX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

所在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职级)

 

任职时间

      

事由

 

 

 

二级纪委意见回复建议

 

 

 

 

 

 

 

二级纪委(签章):

二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意见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签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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