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谈话工作办法(2023)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0 17: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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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谈话工作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32发布,20233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认真履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谈话包括谈心谈话、日常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职能部门及院(系)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以扩大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其他党员干部。对非党员干部的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实事求是、审慎稳妥,教育为先、重在预防的原则,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谈心谈话。本办法所称谈心谈话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要坚持与职能部门和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联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各单位、部门班子成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第六条 日常廉政谈话。本办法所称日常廉政谈话是指对全体处科级干部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也可延伸至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谈话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了解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情况;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院(系)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处级干部对分管的科级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廉政谈话。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本办法所称任职廉政谈话是指由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主谈人,在干部提任职务时对其进行的教育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坚持正面教育、预防提醒为主的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提出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要求,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中央权威;提出落实“两个责任”方面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特别是主体责任,做到“一岗双责”,把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中;提出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要求,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和纠正“四风”,切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和亲情友情关,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提出落实民主集中制方面的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关规定,凡属评先评优、奖惩、职称评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结合新任职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针对性提出廉政勤政要求;对群众反映的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切实注意并加以改正。

任职廉政谈话记录须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任职谈话。本办法所称任职谈话是由党委对决定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由党委(党总支)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九条 提醒谈话。

党委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对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报校党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提醒谈话一般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政负责同志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对其管理的党员,发现其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校党委要对群众反映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涉及下级“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校纪委对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在学校重大项目、重点专项工作开展前,由校党委书记、校纪委书记对牵头部门一把手进行提醒谈话,预警风险、提出要求。

校党委、校纪委的提醒谈话,可以由主要负责人谈话,也可以由主要负责人委托班子其他成员谈话。

第十条 批评教育。

校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发现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存在廉洁自律、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情节较轻的,应当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校内各级党组织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校纪委发现党员干部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约谈。

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约谈。一把手要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

校纪委定期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较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较差,以及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约谈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约谈职能部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由校党委书记批准,约谈情况须存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

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检讨。说明或检讨须经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报党委组织部。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问题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报校党委批准。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校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由校党委分管党委组织部工作的副书记作为谈话人;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校党委分管(联系)领导或本级党组织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其他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校纪委对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应当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校纪委对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报校党委书记批准;对其他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报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对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校党委书记或校纪委书记作为主谈人;对其他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校纪委书记或会同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会同本级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作为谈话人。

诫勉谈话后应当由本人作出说明或书面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校纪委。诫勉谈话记录须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中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涉及到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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