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纪〔2020〕7号发布,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日常监督,综合把握我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确保落实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陕西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档案管理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校人事处、组织部、各二级党组织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四条 廉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建档对象为校组织部管理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科级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制度建立。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受到党政纪处理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台账;
(六)述职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发言、廉政承诺书、廉政考试资料、受到各级组织在廉政方面给予的表彰资料等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七)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
(八)上交礼品、礼金(红包)登记情况;
(九)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十)上级纪委要求普查登记的材料;
(十一)其它应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免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综合考评、全面考察、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三)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四)为上级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五)为分析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供情况;
(六)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 进入廉政档案的有关材料务求真实可靠,提供材料应由提供部门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须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单位或其他个人不得代为填写。对干部不如实填报或弄虚作假的,责成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档案内容一经入档,不得修改。
第八条 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建立相应内容符合保密要求的电子档案,及时将有关线索处置过程资料录入廉政档案,以便保存、调取、查询。
第九条 廉政档案进行动态更新:
(一)在收录已往廉政档案信息基础上,定期检查、随时补充资料,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档案集中整理;
(二)对新任领导干部,应在三个月内建立廉政档案;
(三)因提任、交流、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不再属于学校监管的,将其廉政档案及时登记并继续保留三年。保留期满后,经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有关规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专柜存放。廉政档案材料的传递必须通过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十一条 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因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等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廉政档案,但须经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
(二)查阅、使用廉政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档案内容;
(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查阅、摘录、复制、拍摄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更换、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
(四)廉政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廉政档案原件的,须填写《纪检监察文书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借,须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6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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