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3〕9号发布,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构,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党纪处分决定自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其中,对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归学校的违纪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依据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给予处级党员干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委员、纪委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纪委审查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审议批准;
(二)给予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普通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议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议通过后报请校纪委审查批准。
第四条 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应当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党员所担任职务有一个职务系党委委员或纪委委员的,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其所在党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第五条 对党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限的党组织审批。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已撤销,可以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办理。
第六条 校纪委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批准权限内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可以提级审查,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可以交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校纪委全委会审议同意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校纪委指定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查的,被指定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议后,按照程序将案件材料和处理意见转校纪委经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九条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援派或者挂职单位,但不改变与学校人事关系的违纪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按照本办法审批。违纪问题与援派或挂职期间挂任职务有密切关联的,必要时也可以由接收单位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学校,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援派或挂职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由原单位作出处分决定。违纪问题与学校挂任职务有密切关联的,按照本办法审批,但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原单位意见。
第十条 给予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原所在党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该党组织已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或者其上一级党组织办理。
给予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和已停止党籍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校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校纪委经审理后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经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报校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校党委审批的,须经校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校党委审议;对应当由省纪委审批的,须经校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于15日内由校纪委呈报省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应当经校纪委报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复审后按照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对于院(系)级单位纪委(未设立纪委的党组织)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该院(系)级单位纪委(未设立纪委的党组织)经审理后形成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被审查人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上签写意见;拒不签写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写意见的,支部委员会(含未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应当在决议上注明。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材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校党委、校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
(一)案情涉密、敏感的;
(二)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
(三)违纪党员系处级党员干部的;
(四)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的;
(五)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
(六)校纪委提级审查的;
(七)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校纪委依照本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校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委综合室名义书面征求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总支)意见。
第十三条 校纪委拟在给予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校党委组织部依照规定办理,必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后,一并报请校党委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处分决定执行(含处分宣布)情况汇总,呈报校纪委。
第十六条 党组织批准的下列处分事项,应当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备案:
(一)校党委批准正处级领导干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校纪委报省纪委监委备案;
(二)校纪委批准党员处分决定,须向校党委备案;给予校纪委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还须同时报省纪委监委备案。
第十七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表现的,留党察看期满后,经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议批准。同意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作出并下达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核认为其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留党察看决定的党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并由校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参照本办法办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该支部所在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直接审议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撤销原决定,由校纪委按照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九条 校纪委审查认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可以直接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按照程序延长一次预备期;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校纪委向预备党员所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交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由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呈报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是指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对处分事宜进行审议、报批并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两所附属医院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级组织作出处分决定程序示意图
备注:1.给予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普通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议通过后报请校纪委审查批准。
2.给予处级党员干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委员、纪委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纪委审查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审议批准。
备注:给予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普通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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