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21)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5 15: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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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陕中医规范〔202140号发布,自202112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档案管理,提高档案质量,有效发挥审计档案功能,根据《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和《陕西中医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内部审计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资料。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物资采购审计以及其他审计项目档案。

审计档案材料的归集应当遵循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做到真实、完整、有效,可以完整展示审计过程,形成完整闭环。

 档案立卷按照谁主审、谁立卷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五条 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档案按项目归档。一个项目可装订成一册或若干册,不得将几个项目合并为一册。跨年度审计项目,在终结年度归档。物资采购审计项目按审计建议书编号顺序归档。

第六条 财务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事项的批示、审计委托书、审计方案及其调整记录,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提供资料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记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报告正式稿,审计工作会议记录、审计整改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工程审计项目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工程结算审计报审单、报审承诺书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开、竣工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签证,报审的工程结算书,甲供材料清单,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归档材料按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正式稿、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处理意见等;

(二)证明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审计取证单、审计调查表等;

(三)立项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实施方案、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审前调查记录等;

(四)备查类材料指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组材料排序要求: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管理档案。档案管理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集中编目,于次年六月底前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主审为项目档案负责人,根据归档范围,对应归档材料进行归类整理,获取的电子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归档立卷后交部门档案管理员。

第十二条 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及保管期满鉴定销毁工作,按《陕西中医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借阅仅限审计部门内部人员,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借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已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的,按综合档案室的相关规定执行。未归入综合档案室的,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222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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