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3〕34号发布,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改进、纠正和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整改责任单位,是指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党政群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整改涉及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对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机制。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领导下开展,整改责任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指导督促和检查相关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为行政负责人,下同)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已离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目标要求,对照问题逐条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作调整、职务变动、离职或退休时,应主动将所负责的审计整改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移交。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指导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体制机制。
第八条 审计处承担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职责,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直至销号。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查出问题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并根据整改情况,对问题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和对账销号。
第十条 整改责任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处在收到审计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督促其及时完成。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对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
(五)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健全审计与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国资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推动问题整改和结果共用。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处提请协助的事项,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整改责任单位提交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核,确定审计整改重点检查对象和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跟踪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汇总,评价整改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不定期组织“回头看”,持续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重大审计事项结果的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列为督察督办事项,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定期督办,通报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可根据需要组成由审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督查小组,开展专项跟踪督查,形成审计整改督查合力。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校内巡察监督的重点内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还应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加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改进流程、优化资源配置的参考依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加强研究,会商解决,避免问题累积。
第十九条 发挥审计工作的预警作用,健全完善审计防护体系,加强对共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开展审计案例宣讲活动,推动审计关口前移,防止问题屡审屡犯。
第二十条 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整改责任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约谈建议,提请相关部门对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
(三)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
(四)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
第二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实施细则》(陕中医规范〔202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
附件1
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责任主体单位: 审计项目: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问题摘要 |
定性依据 |
整改建议 |
整改时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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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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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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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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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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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责任主体单位: 审计项目: 日期: 年 月 日
问题清单 (请按照附表1顺序填列) |
整改结果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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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清单序号 |
问题 摘要 |
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尚未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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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措施 |
完成 时间 |
已采取措施和进度 |
下一步 措 施 |
完成 时限 |
责任人 |
主要 原因 |
拟整改 措施 |
完成 时限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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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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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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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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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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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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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
责任主体单位: 审计项目: 日期: 年 月 日
问题清单 |
整改类型 |
是否 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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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尚未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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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摘要 |
整改结果 |
完成 时间 |
整改进展情况 |
完成 时限 |
责任人 |
主要 原因 |
责任人 |
完成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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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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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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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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