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工作
实施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4〕27号发布,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合理利用各类人才资源,根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坚持“岗位需要、个人自愿,坚持标准”的基本原则。退休人员返聘对象包括学校及两所附属医院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返聘岗位类别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返聘至高级专家岗位:
1.国家级人才入选者;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
3.“三秦学者岗位”特聘教授;
4.二级及以上教授;
5.有在读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6.国家级项目(课题)研究(不含超过规定研究期限的)主持人;
7.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
8.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及国家级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
9.现任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一流(精品)课程负责人;
10.现任国家一级学会副会长及以上或省级一级学会会长;
11.学校改革发展确需返聘的人员。
(二)教学名师岗位,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三)名中医岗位,省级及以上名中医(中药师)。
(四)专任教师岗位,具有高级职称,在职期间一直承担本科教学,专业理论扎实,教学水平高,实验和实习等教学环节效果优良,广受学生好评。
(五)工程、实验岗位,在职期间长期连续在一线从事工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指导青年教师提高工程、实验、实践能力和水平。
(六)管理、教辅和服务保障岗位,在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有丰富的相关岗位工作经验和经历,多次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奖励。
第四条 返聘人员原则上返聘一届,最多不超过65岁。符合高级专家岗返聘条件6-10之一或返聘期间考核达到A标准的可申请再次返聘,最多延长至68周岁。教学名师岗位返聘期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确因学校有关工作需要,可申请再次返聘,返聘周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 返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申请人向岗位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并提供健康体检表。
(二)岗位需求单位将申请资料和单位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根据需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
(三)批准后,办理返聘手续并上岗。
第六条 考核及待遇。
(一)高级专家岗位。
参照以下岗位考核标准执行。
A年均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并发表C刊文章1篇;积极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师。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主持在研国家级课题一项;年均发表C刊文章2篇;主编出版教材或著作1部;主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
B 返聘期间主持在研省级课题1项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年均发表核心期刊文章1篇;年均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40学时;积极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师。
C 完成聘任岗位基本教学、科研要求,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等。
教学科研成果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受聘专家均参考四级教授标准按月发放岗位津贴。返聘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5年末),年度考核达到A标准,参照二级教授岗位绩效年度一次性补发差额;考核达到B标准,参照三级教授岗位绩效年度一次性补发差额;年度考核达到C标准,四级教授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不予聘任。聘期考核A标准,聘期末参照二级教授岗位绩效一次性补发聘期差额;聘期考核B标准,聘期末参照三级教授岗位绩效一次性补发聘期差额。
(二)教学名师岗位。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教学督导任务(年督导教学不少于80次),积极参与所在院系的学科专业建设、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受聘教学名师按6000元/月发放岗位津贴。聘期间实行年度考核(每年6月),考核达合格一次性补差,不合格不予聘任(不再单独发放督导费)。
(三)名中医岗位。
返聘在两所附属医院相关岗位,按照医院岗位职责和有关规定从事医疗工作,做好学术思想传承和临床经验继承人指导工作。名中医绩效工资由两所医院自行制定并发放。
(四)专任教师岗位。
每学期至少单独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教学效果良好。返聘期间参照同级职称在职教师发放课时费外另行发放岗位绩效。每学期课时超过100学时,每月发放基本岗位绩效1500元;每学期课时80-100学时,每月发放基本岗位绩效1000元;每学期课时50-80学时,每月发放基本岗位绩效500元。
(五)实验教师、管理教辅和服务保障岗位。
参考在职坐班人员管理及考核,实验教师年均实验准备学时不低于200学时。高级职称每月3000元岗位绩效工资;中级职称每月2500元岗位绩效工资,初级职称及以下每月绩效工资参照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返聘人员返聘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依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返聘人员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及有关待遇。
第九条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终止聘用: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的;
(四)发生重大教学科研事故的;
(五)未获批准长期脱离岗位的;
(六)经所在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工作暂行规定》(陕中医规范〔2022〕18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C)2020—2021 陕西中医药大学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2021 www.sntcm.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中医药大学信管处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