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
管理工作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4〕19号发布,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才兴校战略,吸引优秀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充满活力和富于创新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实现我校建设高水平中医药大学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11号)、《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43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的需要,优先引进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引进我校主干学科和专业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引进范围
本办法所称人才包括学术团队和个人。本办法适用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医大师、岐黄学者等中医药专家;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等人才项目入选者;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已取得一定科研成果且有发展潜质的青年博士等。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敬业奉献,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团结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
(二)学术水平高,基本功扎实,专业知识精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地位,主持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过同行专家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就。
(三)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动态,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五)学术成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三章 人才类别和待遇
第五条 第一层次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相当于两院院士的人才;“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国医大师或国内外具有同等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不受年龄限制,相关工作及生活待遇面议。
第六条 第二层次人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二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主要完成人。
2.国家自然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经费>1000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助经费>1000万)等同层次项目负责人。
4.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项目”负责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5.具有以上同等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二)相关待遇
为全职引进者提供270万元安家费,自然科学类80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15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并配备自然科学类120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230万元的平台建设经费。引进后5年内在正常绩效工资的基础上享受每年不少于100万元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配备学术助手和组建学术团队,落实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七条 第三层次人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岁(条件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持有者;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全国名中医;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
3.在本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大标志性学术成果。
4.国家自然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含海外优青项目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5.“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同层次项目负责人。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带头人或负责人。
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9.具有以上同等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二)相关待遇
为全职引进者提供200万元安家费,自然科学类50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10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并配备自然科学类100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200万元的平台建设经费。引进后5年内在正常绩效工资的基础上享受每年不少于80万元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配备学术助手和组建学术团队,落实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八条 第四层次人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条件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1.近5年,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完成人。
2.我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主持过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且近5年在本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标志性学术成果。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岐黄学者”;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负责人。
4.与陕西省“三秦英才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项目或“三秦英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创新团队项目负责人同层次其他省份人才称号获得者。
5.具有以上同等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二)相关待遇
为全职引进者提供150万元安家费,自然科学类30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8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并配备自然科学类50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100万元的平台建设经费。引进后5年内在正常绩效工资的基础上享受每年不少于50万元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配备学术助手和组建学术团队,落实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九条 第五层次人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条件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1.近5年,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主要完成人。
2.我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近5年主持过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在本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负责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青年岐黄学者”。
4.与陕西省“三秦英才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项目、“三秦英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项目负责人、“三秦学者”特聘教授同层次其他省份人才称号获得者。
5.具有以上同等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二)相关待遇
为全职引进者提供100万元安家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3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引进后5年内在正常绩效工资的基础上享受每年不少于20万元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落实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十条 第六层次人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条件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1. 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国家同水平科研机构毕业的优秀博士(本科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学历优先),同时近5年来的成果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获得者或三等奖主要完成人。
(2)在本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较高水平学术成果;有中医学背景的博士所获学术成果条件可适当降低。
(3)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其中自然学科项目经费不少于30万,人文学科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
2.毕业院校为教育部认可的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留学归国的优秀博士或国内高水平大学医药学科优秀博士。
3.具有以上同等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优秀博士。
(二)相关待遇
为全职引进者提供30万元住房补贴,自然科学类2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12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引进后2年内参照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可参加校内人才工程评聘。工作满2年后,可定职评审副高职称。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
(一)聘请条件
1.符合高层次人才类别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层次人才相当的条件。
2.国内应聘者还应具有正高职称,海外应聘者一般应在高水平大学曾担任副教授等同的以上职务。
3.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4.能够每年在我校工作1~3个月。
(二)工作职责
1.指导和参与所在学科的重点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帮助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领先水平;
2.指导青年教师、博士生、硕士生的科研工作;
3.协助所在学科团队积极争取获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力争取得重大的标志性科研成果。
(三)相关待遇
1.基础绩效按照每月1万-5万元标准发放,具体情况以签订协议为准;
2.我校提供工作期间的食宿;
3.提供往返交通费。
第十二条 主干学科、专业紧缺的优秀人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参照以上条件适当放宽要求,另议待遇,并签订个性化协议。对少数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在无法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时,可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考核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引进。
第四章 人才团队的引进条件、方式和待遇
第十三条 引进条件
(一)人才团队应符合我校的学科专业布局与规划,在高端领域已取得杰出成就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有望在学科前沿和核心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有利于提升我校在相关学科的核心竞争力。
(二)团队组成不少于三人,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中应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科技创新团队应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经历,研究成果达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水平。
第十四条 引进方式
(一)采取围绕学科方向引进、教学科研平台引进、领军人才团队引进、重大项目研究团队引进等多种团队组成方式。优先引进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国内自带项目的各类领军人才与团队。
(二)引进国内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我校,全职工作。引进海外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我校工作。
第十五条 引进政策
对人才团队实行特殊政策,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面议。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章 人才的引进、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引进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研究确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型。
(二)公开招聘或推荐:由人事处向国内外发布招聘启事或采取其他招聘方式,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学校推荐合适人选。
(三)提供材料: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任职证明、代表性论文论著、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个人要求等相关材料,由有关院系(部)负责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一同报学校人事处初审。
(四)专家考察:由人才办统筹,人事处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具有以上同等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或优秀博士”须经相关学科校外专家(3人及以上)初步评审并出具意见,以面试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引进人才的基本素质、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两院院士不受以上程序限制。
(五)审批签约:人才办会同人事处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学校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人事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高层次人才相关的目标责任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引进协议书,明确引进方式和引进后聘期内在人才培养、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人才办及时了解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为高层次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
环境,充分发挥引进人才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及时督促检查高层次人才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依据引进协议书或合同的要求和标准,由人事处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考察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进一步聘任或相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管理、监督,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高层次人才的有关业绩和考核结论将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规定
(一)高层次引进人才的服务期一般5年一个周期。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引进人才提出的辞职、自费出国留学、调离我校等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访学进修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岗工作的,按实际不在岗工作时间顺延服务期。
(二)引进人才未完成服务期要求离开学校(含调出、辞职、自费出国出境等)或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本人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退回安家费及剩余的科研经费。
2.须在离校前按规定办理本人管理和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履行往来款项清理责任。
3.因本人违约造成学校经费投入和资产损失的,学校保留追究本人责任的权利。
(三)对不履行赔偿和违约责任的,学校保留按照协议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我校人才引进条件,住房补贴待遇可适当提高。特殊人才条件、待遇及引进事宜参照本办法面议。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发放至个人的资金均为税前金额,经费列入学校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由人才办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中大党〔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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