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0〕34号发布,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精神,发挥学校在科技工作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充分保障和促进应届毕业生就业,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是指学校各单位的科研、实验(工程)技术、实验教学及科研管理工作中从事科研相关工作的人员,属于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各学院和有充足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均可申请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四条 聘用的对象为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五条 科研助理岗位由二级学院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招聘申请,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按照“公开透明、平等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进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科研助理聘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试用期不超过1 个月。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或科研项目(团队)负责人为科研助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研助理薪酬实行协议工资制,硕士研究生2000元/月、本科生1800元/月。经费从二级学院人员经费或科研项目列支。
第九条 科研助理的各类社会保险按咸阳市规定缴纳,个人承担部分从科研助理每月工资中扣缴。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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