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人办〔2019〕29号发布,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弘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在全校上下形成热爱学校、勤奋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我校教职工。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育工作全过程;
2、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勤勉尽责,忠于职守;
3、工作作风优良,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无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5、年限计算
(1)凡在编(含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按其开始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当年当月起至申报荣誉的当年度止。
(2)经学校批准带薪在外读书、进修、挂职、出国等的教职工,在外期间可连续计算教龄、工龄,未经批准或超期未归人员在外期间不计教龄、工龄。
(3)学校调出(含统招在外读书)人员,后经批准又回校工作的,前后年限合并计算。
(4)在校工作期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扣除当年教龄、工龄。
(5)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退休后返聘或经批准仍然参加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时间。
每年的6月份,各部门向人事处报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陕西中医药大学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30年教职工名单”,由人事处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并颁发“陕西中医药大学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30年荣誉证书”。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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