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人办〔2019〕20号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事业心、责任心强。
攻读博士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原则上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专业所属部门提交《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2、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人专业所属部门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结合申请人学术水平,对申请人初审并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处、科级干部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经党委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3、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员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1、学习年限
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离岗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离岗学习时间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后,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离岗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2、日常管理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属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属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各所属部门应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停发一切待遇。
1、攻读学位期间
①不离岗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人员,享受在职教职工待遇。
②在规定的离岗时间内(4年)攻读学位人员,学校停发绩效工资,基础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学校其他福利待遇。
③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者,停止发基础工资及一切其他福利待遇。
提取档案人员以上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以个人暂借的形式发放(须签订担保协议)。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及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确有实际困难者,可预借学费。
2、取得博士学位后待遇
如期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参考《陕西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待遇和管理暂行办法》(陕中大人办〔2017〕12号)兑现博士待遇。脱产5年取得学位者发放上述待遇的70%,脱产6年取得学位者发放上述待遇的50%,脱产超过6年取得学位者发放上述待遇的30%。
1、正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退还学校在其脱产期间发放的待遇;取得博士学位不满服务年限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退还学校在其脱产期间及学位获取后发放的所有待遇。辞职或调离人员参考服务年限处以一定罚金。
2、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及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攻读国内博士学位。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参考执行《陕西中医药大学“百名人才海外留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陕中医规范〔2020〕56号发布,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对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按照聘用合同形成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是指符合学校规定的录用条件,经学校批准聘用的按照聘用合同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主要聘用在人员缺少的专任教师(含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分为A、B、C类三种类型。
A类人事代理:短缺的专任教师和辅导员岗位。
B类人事代理:短缺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C类人事代理:一般需求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A类纳入学校教职工名册及统计数据,B类和C类不纳入学校教职工名册及统计数据。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道德修养,品行端正,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身心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综合素质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五)首聘者年龄硕士一般不超过28周岁,博士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 岗位学历(位)要求
(一)A类人事代理人员
博士和全日制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本科、研究生所学专业一致,毕业于国内外重点院校(国内重点院校为2017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公布的高校;国(境)外重点院校为US.NEWS、THE、QS、ARWU世界大学最新版本排名的前500名学校)。具有硕士学位的高水平运动员(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体育教师可不要求毕业于重点院校。
(二)B类人事代理人员
全日制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全日制高等院校二类本科)和硕士所学专业原则上一致。国外硕士,必须为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高等院校且学制不低于2年。
(三)C类人事代理人员
1、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人员。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和特殊岗位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必须在学校核定的各单位(部门)编制和岗位数范围内聘用,占用各用人部门岗位设置数。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聘。人事代理人员的聘期满后,需要继续实行人事代理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部门签署续聘意见,人事处组织综合考核,考核合格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续聘。对不再继续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专任教师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陕中大党〔2018〕17号)文件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合同期满考核。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满时,学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秀人员予以续聘。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照8:2的比例分别续聘和参加轮岗竞聘。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对于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优秀的B类人员可以转为A类人员,C类人员薪酬待遇可以转为B类人员。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调换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须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换。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享有与其他正式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工会福利待遇、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等)。
第十四条 薪酬标准
A类人员参照校内事业编制同类同级岗位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B类和C类人员的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补贴+校龄补贴。
1、基本工资为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2、岗位工资:
类别B类人员具有硕士学位
C类人员具有学士学位
C类人员
岗位工资
(元/月)300025002000
年度考核优秀的B和C类人员下一年度岗位工资增长50元/月。
第十五条 职称晋升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社会机构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资格须经学校职改部门在年度职称评审重新认定后,学校依据岗位设置要求及工作需要择优聘用。管理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的职称评定。
人事代理人员获批并被聘用到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上的,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优秀的人员,可申请转为A类人事代理。
第十六条 学历提升
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同意其考取研究生。
考取博士研究生的人员,解除人事代理制人事关系,自愿签订博士毕业后回我校工作的协议。考取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解除人事代理制人事关系。
第十七条 职务晋升
按照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个人承担部分,学校从支付给本人的薪酬中直接扣缴。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一)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个人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转为A类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在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加入工会或党团活动方面与校内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硕士及以下学位人事代理人员不参与校内集资建房或分配住房。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人员:
(一)患重病或身体原因,不能从事所聘岗位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所聘岗位撤销的。
(三)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伪造学历学位、成绩单、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
(四)患重病或非因公负伤,病(伤)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五)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七)未经学校许可,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或离岗进修学习的。
(八)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相关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人事代理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十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人事代理人员可申请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学校或用人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人事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应提前30日提出。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人事代理合同自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合同期内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死亡。
(四)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未满,人事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或受聘人员未按聘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届满未续聘者或聘用合同终止、解除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出国旅游、探亲,逾期不归的,视为违约,解除聘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与岗位空缺情况,每年9月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岗位需求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岗位需求计划,学校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部门),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和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聘用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招聘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资格筛选和审查,通过对有关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察,提出拟聘用人选。
第三十条 拟聘用人选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和体检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所产生的教学、科研等各类成果归属陕西中医药大学所有,并须遵守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目前外聘的劳动合同制用工不适用于本暂行办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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