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博士毕业生待遇和管理暂行办法(2021)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5 1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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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博士毕业生待遇和管理暂行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126号发布,自202199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调控和引导,更好的优化和配置人才资源,推动学校的学科建设,服务学校长远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象

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二、有关待遇

(一)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

1住房待遇

1)新进博士报到后每个月发放过渡性住房补贴1000/税前,下同,发放12个月。

2)安家费。学校为新进博士研究生提供2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次发放,工作满一年经教师发展中心考核合格后付30%,满两年后付30%,满三年后付40%

3)优秀博士人才和急需专业博士经过申报评议后可按校内政策分配安置房一套(自行购买)。优秀博士条件见下:

出站博士后;

外重点院校留学归国博士;

国科金或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

自然科学类单篇SCI收录论文JCR 1区收录或影响因子在5及以上;人文社科类SSCI收录、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

4)未分配校内安置房的博士,学校提供住房补助3000/月,累计不超过10万。

2科研启动金

外重点院校留学归国博士科研启动金20万元/人,其他博士10万元/人。科研启动金参考校级课题申报以及管理。

(二)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1住房待遇

201771日以后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工,无房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在校内分配购置安置房,享受学位补助10万元;有房人员享受学位补助10万元,不再参与安置房分配。

2科研启动金参照新引进博士标准和要求。

三、管理办法

(一)博士的服务期为8年。未完成服务期要求调离或者考核不合格的,退还学校发放的安家费、住房补助及未执行的科研启动金,未满3年者还需退还过渡性住房补贴(需退还税前发放金额,离职个人承担税金。)

(二)在职攻读博士未完成服务期的,在退还相应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金的基础上,还需退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已分配安置房的博士离职时需按照要求退还安置房。

四、本办法自202199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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