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2021)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3 18: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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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1〕29号发布,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为青年教师顺利成长奠定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是由学院(部)选派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充分发挥导师的传帮带作用,尤其是在教学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使其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临床等工作要求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学院(部)要重视和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并以此作为学院(部)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督促检查和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范围 第五条 青年教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列入培养范围: (一)新入职的需要晋升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 (二)其他经人事处、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及所在学院(部)共同确定需要接受指导的专任教师。 第三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六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一)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和业务上的指导,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完成导师指定的课程选修、知识学习、科学研究(含教学研究)或临床实践等任务。 (三)在导师指导下,熟悉掌握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掌握所承担讲授课程的结构和内容,能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定参考教材。 (四)学习导师的教学科研经验,掌握教学科研的方法。每学期旁听导师和相关课程课堂教学不少于20学时,并做好听课记录;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五)在指导期内,原则上应以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发表1篇教学或科研论文。 第七条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和培养的时间一般为2年。 第四章 指导教师的选任及职责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青年教师的导师,应在教学科研临床第一线工作,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且为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的专任教师,新兴学科可以适当放宽为中级职称。 (二)坚持党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 (三)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青年教师导师人选由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推荐,经青年教师本人和导师双方同意后,由所在学院(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为保证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届指导1名青年教师,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2名。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及时学习掌握前沿的教育政策、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及技巧,通过进一步提高自身能力来更好的指导青年教师。 (三)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指定学习相应的专业知识,从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及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包括撰写教学设计和讲稿、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及分析,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检查青年教师备课,协助选用教材教参,旁听青年教师试讲和课堂讲授情况。 (四)每学期对青年教师进行示范性课堂教学不少于6学时,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4学时。 (五)帮助青年教师全面了解所在学科的科研情况,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合理选择研究方向,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申请研究课题,正确开展研究(包括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青年教师是高年资教师的应尽职责。导师的指导工作质量及青年教师的教学状况将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所在学院(部)和指导教师应组织青年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表》。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培养工作,并及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登记表》。 第十五条 学院(部)应加强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的过程管理,并对青年教师导师指导和培养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情况、旁听导师课堂教学情况、教学工作情况和教育教学效果及参加科学研究与临床实践等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部)成立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进行验收。其主要程序为: (一)随堂听课一次,对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给出评价意见; (二)举行考核答辩会。导师介绍培养过程,青年教师汇报培训体会与收获,考核小组专家提问,青年教师答辩; (三)考核小组经评议后确定考核成绩; (四)学院(部)将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七条 人事处将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名单抄送至学校和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专家至少听课一次,督导听课评议的情况作为导师制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期届满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培养单位需提交材料如下: 1、学院(部)部署、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情况的有关通知、文件、会议记录; 2、考核小组的组成情况、考核小组听课评价意见、举行考核答辩会的会议记录; 3、培养对象考核结果汇总表、导师制工作总结。 (二)培养对象和指导教师需提交材料如下: 1、《陕西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表》; 2、《陕西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登记表》; 3、青年教师听课和参加教育教学培训的《学习记录本》; 4、青年教师的教学相关资料; 5、青年教师的科研相关资料; 6、青年教师的“新参加工作教职工转正定职考核暨新进教师教学比赛”成绩和教师资格证证书; 7、指导教师听课和参加教育教学培训的《学习记录本》。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青年教师教学比赛”和“考核材料检查”组织开展青年教师导师制考评工作,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新参加工作教职工转正定职考核暨新进教师教学比赛”成绩不及格; (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证书; (三)未在指导期内取得成果者; (四)在听课笔记等考核材料上弄虚作假; (五)教学督导听课,有一次结论为“差”。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青年教师考核结果计算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优秀、良好和合格分别按每人60、50和40课时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应在下一届继续参加培养,直至培养合格,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届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指导老师带教资格,青年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将记入个人培训档案,并作为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陕西中医药大学青年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陕中大校〔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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