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国(境)外访学管理办法(试行)(2017)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3 18:37:15
A A A

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国(境)外访学管理办法(试行) (陕中大人办〔2017〕24号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建国内一流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和“四个一流”建设的需要,积极推进“人才兴校”战略和学校发展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师国(境)外访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教师参加国(境)外访学应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坚持统筹兼顾、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二章 访学类型 第三条 政府公派国(境)外访学。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各类国家部委及陕西省省委省政府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高校教师国际合作项目等。 第四条 学校公派国(境)外访学。包括:学校派出并资助或本人课题经费部分资助到国(境)外院校或科研院所等进行的访学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 (二)申请访学的内容必须与所从事岗位及专业相符合。 第六条 重点选派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和教学名师、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并结合课题进行具有实质性合作研究的教师。 第七条 政府公派国(境)外访学应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选派条件。 第八条 学校公派国(境)外访学条件: (一)在我校连续工作满3年,且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再次申请访学距上次访学不得低于5年; (二)申请国(境)外访学的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习经历(特殊专业的可不受此限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可放宽至50周岁);须通过TOEFL、IELTS、PETS、WSK、BFT等或国家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赴香港、台湾、澳门访学的可适当放宽外语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国(境)外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四)近2年发生教学事故的; (五)访学回校未满服务期人员;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教师;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派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按学校当年所发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须提供培养单位为其出具的同意访学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其中:具有科级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须经学校组织部门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中心。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中心汇总申报情况,审查相关材料及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政府公派的须经上级批复)。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照上级或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访学手续,并在成行前与学校签订访学协议。 第五章 人数及期限 第十四条 政府公派国(境)外访学的人数、期限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公派国(境)外访学的人数按照当年制定的国(境)外访学计划确定。 第六章 资助及待遇 第十六条 对政府公派的国(境)外各类访学项目,访学期限为一年的,学校给予2万元资助;访学期限为三个月以上至半年的,学校给予1、5万元资助;以上资助主要用于外语培训、签证办理、国内交通等。 第十七条 对学校公派的国(境)外访学人员,访期一年者,学校给予10万元资助。其中对获得国(境)外合作单位资助的访学人员,若资助额度超过10万元,学校给予2万元资助(适用范围同第十六条,下同);若国(境)外合作单位资助额度不足10万元,学校除给予2万元资助外,将补足不足部分。国(境)外合作单位资助和学校资助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八条 对学校公派的国(境)外访学人员,访期三个月以上至半年的,学校给予4、5万元资助。其中对获得国(境)外合作单位资助的访学人员,若资助额度超过4万元,学校给予1、5万元的资助(适用范围同第十六条,下同);若国(境)外合作单位资助额度不足4万元,学校除给予1、5万元资助外,将补足不足部分,但国(境)外合作单位资助和学校资助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第十九条 对政府公派国(境)外访学的人员,确因访学需要延期回国的,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和人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材料应包括:延期申请书、访学成果总结、国外导师同意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访学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内除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不享受其他校内资助。 第二十条 访学期间,访学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访学人员访学结束并返校上岗工作后,根据考核结果凭访学相关材料、协议等报销。 第二十一条 支持申请国(境)外访学人员参加出国留学外语培训(WSK、BFT等),培训考试合格者,并取得国家留学资格者报销培训费、材料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各类访学资助经费从学校年度预算中的教师培养进修、学科建设或有预算的科研、人才项目等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任何费用: (一)未经学校批准国(境)内外访学,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手续)者; (二)在访学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内外访学期限或逾期不归者。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政府公派国(境)内外访学人员应按项目要求按时成行;学校公派国(境)内外访学人员应在12个月内成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行的,取消本次访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访学人员出访前应到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师发展中心和人事处办理相关访学手续,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审批手续,教师发展中心实施相关培训及访学条件保障,人事处负责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手续及相关资助等。访学人员与学校签订访学协议书和承诺书,明确访学研究任务和目标。 第二十六条 访学人员应按时完成以下任务要求: (一)国(境)外访学人员,回校报到后一年内,至少发表1篇被SCI、SSCI、CSSCI收录的与本次访学内容相关的论文,按规定注明项目经费资助来源并署名陕西中医药大学,且投稿日期应在访学成行之后两年内; (二)国(境)外参加教育教学类访学人员,要求回校报到后一年内,至少发表1篇被核心及以上期刊收录的与本次访学内容相关的教育教学类论文,按规定注明项目经费资助来源并署名陕西中医药大学,且投稿日期应在访学成行之后一年半内。 第二十七条 访学人员派出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其进行行前教育,提出明确的访学目标要求;访学期间,访学人员须每三个月向其所在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及合作者鉴定;所在单位要加强与访学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跟踪掌握其在外情况并做好审核工作;各单位对未按要求提交报告或审核中发现有较大问题者,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人事处。对访学人员的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并在上报的考勤表中做好写实性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访学期间,访学人员可申请参加学校岗位聘任。 第二十九条 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访学人员,在访学期间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组织生活和党费缴纳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并定期向原单位党支部作思想汇报。 第八章 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国(境)外访学返校工作服务期为5年以上。若访学之前与学校签约服务期未满的,访学返校工作服务期为未满服务年限与上述相应服务年限之和。 第三十一条 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访学人员,应按协议在离校前返还上级和学校所支付的访学资助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经发现,即刻取消访学资格,并回校接受调查;确认违纪事实后,不予报销访学相关费用,并追回学校为其访学期间支付的工资、绩效工资及访学资助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未完成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访学任务的,视任务完成情况,应返还全部或部分学校为其访学期间支付的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及访学资助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访学人员在规定访学期限结束后,1个月以内(含1个月)未返校报到并上岗工作者,停止享受任何工资福利待遇;超过1个月者,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个人有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访学人员出境时间为准)。

版权所有(C)2020—2021 陕西中医药大学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2021 www.sntcm.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中医药大学信管处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