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1 2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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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

(陕中医规范〔202222号发布,自20227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联学生会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适用于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及各级基层组织。

第二条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简称“学生会组织”)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全国学联章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服务工作的全校性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学生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为宗旨,以落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组织引领工作为根本,恪守“精诚仁朴”校训,充分发挥联结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学生会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时向学生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将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国家事业之中。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与各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相互配合,听取、收集学生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积极组织广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根据学生特点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提升学生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遵守校规校纪,协助学校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发展促进院(系)之间、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合作与交流,树立陕中医学子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本学生会组织从共青团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等领导或指导本学生会组织的单位部门中聘请学生会组织秘书长,指导学生会组织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组织财务支出情况;学生会组织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学生会主席团对重大事务的民主表决。

第六条本学生会组织的管理理念是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本学生会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第七条凡陕西中医药大学在籍的全日制学生,承认本学生会组织章程者均为本学生会组织会员。会员转学、毕业、退学、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再保留会籍。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本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合理利用本学生会组织提供的一切资源。

(三)通过符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四)在本学生会组织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对待时,有权申请本学生会组织的保护和帮助。

(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学生会组织章程,维护本学生会组织荣誉,执行本学生会组织决议,完成本学生会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行使会员权力时,珍惜本学生会组织提供的平台和资源。

(四)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五)支持本学生会组织各级组织工作,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条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代会的职权:

1、制定或修订本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学生会组织委员会;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5、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6、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7、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学代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代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8、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原则:

1、校级学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本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

2、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院(系)学代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代表应有一定比例。

(三)学代会召开规定:

1、校级学代会须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代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2、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3、学代会须有应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位有效;对章程及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

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委员会”)作为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一)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委员会)的职权:

1、执行学代会决议;

2、监督本学生会组织章程的实施;

3、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4、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5、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学生会组织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会组织委员会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二)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三)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由校学代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组织各选举单位充分酝酿推荐,并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与校团委协商,提出委员预备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党委和陕西省学联同意后,形成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校级学代会,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第二次全体会议差额20%选举产生学生会组织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报陕西省学联备案。

(四)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委员会)会议在不召开校级学代会的年度每年召开1次。

第十二条学代会的执行机构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作为学代会的执行机构,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

(一)执行机构(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的职权:

1、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落实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3、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4、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二)学生会组织主席团设执行主席1人,主席团成员4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三)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由校学代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组织各选举单位充分酝酿推荐,并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与校团委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预备候选人名单,报校党委和陕西省学联同意后,形成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代会,在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差额20%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陕西省学联备案。

2、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从校、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中共党员、预备党员优先。

(四)工作部门:

校学生会设办公室、宣传部、文艺部、学习部、权益部、礼仪部6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由各校团委参照本章程另行制订,报学生工作部审定。

校研究生会设办公室、组织部、科研部、宣传部、文体部、生活部6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参照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院(系)学生会组织

院(系)学生会组织是本学生会组织在各院(系)的基层组织,包括院(系)学生会、院(系)研究生会,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并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组织指导。

(一)院(系)学生会组织的职权:

1、执行学校学代会、院(系)学代会、学生委员会以及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的决议;

2、在校级学生会组织的统一协调下,积极履行学生会职能,开展服务工作,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3、收集广大学生对于学校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校级学生会组织或院(系)相关部门反馈;

4、组织开展适应学生特点、意义深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满足学生成才需求;

5、定期向校级学生会组织汇报工作,并接受校级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6、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7、增进与兄弟院校间的友谊,进一步增强陕中医学子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院(系)学生会组织的组织机构、职权原则上与校学生会组织相对应,参照本章程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制定。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设置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除主席团成员、部门负责人和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三)经报同级党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准后,原则上每年召开各院(系)学代会,校学生会组织应派代表出席。

(四)院(系)学生会组织主席团不超过3人,须由各院(系)学代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组织备案,实行轮值主席主持工作制度,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对所在院(系)学生会组织重大问题的决策采取表决制。

(五)院(系)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由各院(系)参照本章程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班委会

班委会是院(系)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由各班级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对班级全体学生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院(系)学生会组织的指导。

(一)班委会的职权

1、组织安排班级各项工作,引导班级学生积极参与校级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2、收集班级学生对于学校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院学生会反馈;

3、定期向本学院学生会组织报告工作,并接受本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4、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本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班委会设班长1名,主持班级日常工作,根据班级具体工作设置其他班委若干名,协助班长开展工作。

(三)各基层班级的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由各班级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四章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学生会组织的工作人员须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要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要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胸怀崇高理想,勤勉务实做事,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十六条本学生会组织的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学生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学生监督。

第十七条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本学生会组织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免职处理。

(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谈话。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建议或会同相关党组织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免职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第五章从严治会

第十八条本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述职评议制度等内容。

第十九条本学生会组织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支部和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本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支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本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自2022714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陕西中医药大学学代会所有,学代会闭会期间由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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