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4〕7号发布,自2024年5月27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创新人才攀登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旨在尽早发现、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和省级及以上后备科技人才,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人才和创新成果支撑。
第三条 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通过项目方式组织实施,其下设立青年科技新星、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3种类型专项。
第四条 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遵循规律、坚持公开择优、坚持有机衔接、坚持机制创新。
第五条 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工作目标:到2025年,培养20名青年科技新星,支持10名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建设10支科技创新团队。
第六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科技处负责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的遴选、相关人才和团队培育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德高尚,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二)为陕西中医药大学及直属附属医院在编在岗人员;
(三)已入选省级及以上相应人才者,不得申报同一类型人才项目;
(四)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五)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申请者所在部门或依托平台具备从事相关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
第八条 申报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项目还应分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青年科技新星
1.应获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3周岁。成果署名单位不限。
2.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已经取得重要科技成果。
(二)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2周岁。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成果署名单位。
2.已在相关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3.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长期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4.具有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的经验
(三)科技创新团队
1.团队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团队带头人具有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的经验,业绩突出,具有持续的科研创新能力和较强的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3.团队成员不超过15人,核心成员5~8人(校内人员数量不低于团队成员总人数的50%),团队专业结构与团队主要研究方向紧密相关,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2岁。
4.依托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组建,所从事科研工作符合国家、陕西省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
5.团队基于长期的科研工作形成,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和发展规划与研发目标,人才梯队结构合理。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每三年受理一次,青年科技新星每两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相关“申请书”及有关附件等材料;同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部门严格按规定条件对申请者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科技处。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由相关领域校内外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开展项目遴选和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处按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查,对形式复查通过者,提交至评审组。
第十四条 评审组评审。每个评审组至少由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每位专家分别针对申请者已取得的科研业绩和拟开展工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审。科技处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排序,确定拟立项资助名单。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科技处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并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公示。科技处将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3天。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入选者,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其中给予青年科技新星不超过10万元经费资助,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给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课题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给予科技创新团队不超过3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创新团队科技研发和团队建设。相关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处负责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过程管理。在人才培养、研究开展、团队建设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并适时就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或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承诺,并在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青年科技新星项目实施时间为2年,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实施时间为3年。项目实施后,获资助者于每年12月1日前认真完成《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由科技处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适时评估,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者,中止拨款并追回已拨款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附主要支撑材料,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
根据评审结果,对各类计划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取前30%的项目,认定为“优秀”;量化打分在60分以下者,认定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对于认定为“优秀”的资助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人才计划。对于认定为“不合格”的资助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警告、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本计划资助的论文、著作等成果,均应标注“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项目”资助,英文为“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ve Talent Program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获资助者不得更换。连续一年以上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项目中止报告,同时退回所有划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执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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