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3〕10号发布,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校内广大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移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发展,规范技术经理人行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陕教〔2021〕72号)、《关于加强陕西高校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的通知》等法律及文件精神,加速推动我校科技成果在秦创原落地转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是指利用陕西中医药大学资源或需求,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为目的,应用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通过咨询诊断、分析调研及对接撮合等服务方式,促成技术持有方与技术需求方达成技术交易或合作而从事技术经济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技术经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守信原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技术经理人依法从事经济活动所取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技术经理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凡在陕西中医药大学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技术经理人应遵守本办法。如有涉及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作为技术经理人的情形,应同时符合上级、学校关于干部管理监督等相关规定要求,并遵照执行。
第二章 技术经理人的申请
第五条 技术经理人的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二)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经历,具有技术经理人执业证书(优先);
(三) 具有从事技术经理人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掌握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业务资源;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愿意长期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技术经理人:
(一) 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 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
(三) 其他不能成为技术经理人的情形。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人事部门、科技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等按照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中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需求,设置专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负责技术经理人的选聘、考核和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鼓励与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定期对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投融资、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技术经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技术经理人以学校名义对外组织开展业务活动须获得学校书面授权。
第八条 技术经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陕西中医药大学为技术经理人提供的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并优先获取我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业务资源;
(二) 优先使用陕西中医药大学的平台资源,组织开展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路演、撮合对接、行业论坛等活动;
(三) 享受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给予的交易补贴或奖励;
(四) 促成交易的按学校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获取现金奖励;
(五) 其他技术经理人享有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 技术经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保守技术交易相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 参加学校组织的技术经理人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挖掘企业技术难题和需求信息;
(三) 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技术经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 明知委托人或者相对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还为其进行居间服务;
(二) 提供不实的信息或隐瞒与技术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损害委托人或者相对人利益;
(三) 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 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 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六) 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七) 超越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签订虚假合同;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凡国家、学校限制自由买卖的技术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技术经纪活动;凡国家、学校禁止流通的技术商品和服务项目,技术经理人不得进行技术经纪活动。
第四章 技术经理人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陕西中医药大学从事经济活动的员工进行监督,技术经理人应该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合同、凭证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技术经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技术经理人资格将被终止:
(一) 技术经理人自行申请退出的;
(二) 技术经理人未按照学校工作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 技术经理人违反学校规定,给学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由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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