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2019)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6 1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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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


(陕中医规范〔20197号发布,自201911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的梳理凝练,推动学术繁荣和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学校本部与各临床医学院在中医药及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和社会科学奖,分为基础研究类和应用研究类。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由科技处负责学校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奖励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现和提出对本学科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疾病证候、体质规律及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机理等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七)中医药特色文化研究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类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中医药防治疾病的临床应用研究成果,包括诊疗指南、方案、路径、疗效评价等;   

(二)中药资源保护、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及中药标准等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及健康产品开发的研制成果;

(四)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获得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将优先推荐高一级别奖项。

第三章 评奖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本奖励实行自由申报。

(一)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完成研究工作,且没有争议的项目。基础研究奖的项目必须提交主要论文、专著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应用研究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专利已授权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研究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的商品需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二)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1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管理项目的实施;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应用、推广或者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2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为主要完成单位: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3申报奖项的牵头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三)申报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非直属临床医学院完成的,应该明确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和临床医学院共同所有,在奖励评定中予以政策倾斜。

(四)申报本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五)申报材料报送

1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至科技处。

2报送材料的时间以科技处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条 评审

(一)形式审查由科技处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1是否符合校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2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

3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5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专家评审工作实行初评、终审二审制。初评采取函审方式进行;终审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三)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的评审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类的评审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特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3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五)表决方式

1奖项初评时,由函审专家背对背进行量化打分,通过的项目进入终审环节。

2奖项终审时,第一轮经评审专家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专家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的项目,可预评为特等奖、一等奖或二等奖。第二轮对初评推荐授予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

第四章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拟授予奖项的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奖项有关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处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处组织调查核实。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该项目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科技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或者终身被推荐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拟获奖项目公示无异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頒授证书或奖牌。

第六章 奖励数量与绩效

第十五条 不同等级的奖项,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

第十六条 获奖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部分的通知》规定,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七章 评审机构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由科技处根据项目情况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申请使用省奖评审专家库,根据专业相关性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奖项评审的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杜绝营私舞弊,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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