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科办〔2019〕6号发布,自2019年5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双一流”和陕西省“四个一流”的战略部署,提升我校科技创新水平培养和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进程,学校大力推进校级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级科研课题(以下简称“校级课题”)主要是通过项目实施,凝聚各学科研究力量,围绕科研平台建设、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为申报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做好前期培育。
第三条 校级课题经费来源主要是每年学校财政预算下拨按财政年度列入预算的科研专项费用。
第四条 科技处在学校党政和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校级课题的组织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对该课题具有指导和具体管理职能。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二)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保障。
第六条 校级课题设为自然科学青年基金、自然科学面上基金及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第七条 校级课题选题方向必须与依托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一致,具有创新性,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技术路线清晰,研究内容应与资助额度相适应,能为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提供支撑。
第八条 自然科学青年基金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者必须是35岁(含)以下、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以下(含)在岗的人员,外出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人员工原则上不能申报;
(三)申请者没有在研科研课题,未获得过校级课题资助;课题组成员应以青年教工为主;
(四)资助额度:2.0万元/项。
第九条 自然科学面上基金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申报的课题未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的资助,且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
(四)资助额度:4.0万元/项。
第十条 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者必须是(含)在岗的人员,外出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员工原则上不能申报;
(三)资助额度:1.0万元/项。
第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每年公开发布年度校级课题申报通知, 1年1次,申报指南发布时间在一般每年的9~10月份;评审立项一般在每年11月。
第十二条 校级课题实行个人自由申请,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课题申请书》,由申请者所在部门(单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学校科技处。
第十三条 校级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科技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是其导师,或者与其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
(二)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课题组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五条 科技处根据课题申报情况、年度科研工作重点和评审专家的意见,综合考虑,择优确定资助课题。经分管校长审定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课题申报书》内容,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主要参与者、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如有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部或课题负责人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每个课题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且须在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科技处将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鉴定者;
(三)剽窃他人成果;
(四)与获立项资助申请书设计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追回(部分或全部)科技经费。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课题经费严格按照《申请书》和《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开支使用。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下列支出。
(一)主要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阜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两种费用总和不超过总费用的10%。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超过总费用的10%。
(二)其他要求:
每次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调研活动须事先按照相关制度办理差旅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结题报告、相关研究资料和研究论文。
第二十二条 结题时,须完成课题既定的研究内容,达到申请书的目标任务;且研究经费按照申请书中的预算执行合理,并经财务部门核定无误。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结题(或延期结题)手续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科技处审批报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办理有关手续。
被中止、撤销的课题,收回课题剩余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的所有限项申请的课题申报。
第二十四条 校级课题的科研成果发表时,须以“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且应注明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级课题资助,批准号XXX”字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属于《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实施和结题过程中,违背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规范,一经发现并核实,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进行处罚,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由非直属附属医院申报立项的校级课题,经费统一划拨至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遵照学校科研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结题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的配套科研经费不低于1:1。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陕中医规范〔2022〕48号),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已废止。
版权所有(C)2020—2021 陕西中医药大学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2021 www.sntcm.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中医药大学信管处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