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6 10:21:54
A A A

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245发布,202211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国内一流高水平中医药大学,深化科研管理改革,扩大科研服务社会范围,提高为区域经济服务的能力,推动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科研总体水平和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项目性质,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

1纵向科研项目

主要由国家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相关级别的认定详见《陕西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认定标准》(附件1)。

2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社会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自然人等委托学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非参与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内容视为横向项目;

由国(境)外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等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合作研究项目视为横向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各负其责。

1科技处是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策划、申报立项、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经费预算及调剂、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计财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审核;审计处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管理办法,实施对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等;国资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项目研究中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生成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和开放共享等;档案室负责结题后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

2院(系)是科研项目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本院(系)科研团队组建、项目策划、项目实施、实验材料的出入库管理等工作;为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执行主体,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所申报的科研项目,包括非本单位师生但以陕西中医药大学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管理

第六条 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及横向科研项目的审批,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安排布置申报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解读申报指南。

2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3建立项目培育库,对优势项目和有前景、有潜力的项目,积极整合学校科研资源,予以培育。

4对限额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进行预审、推荐。

5审核、批准、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签订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协助科技处将纵向科研项目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到本院(系)教师,负责本院(系)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的传达工作;同时按照横向科研项目审批要求,对在本单位及相关科研平台上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内容进行初审。

第八条 凡申请项目中涉及动物实验、人体组织材料实验、临床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标书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其中:

技术开发合同,即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签订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类。

技术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将现有的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授予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约定许可费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即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即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即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第十条 对于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允许获批立项的低级别项目申报更高级别项目,禁止获批立项的高级别项目申报低级别项目;禁止同一个项目通过多个推荐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除国家级项目外,离退休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依托我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受聘于我校(含全职受聘和非全职受聘)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各项纵向计划项目的立项,以计划管理(项目来源)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或立项通知为准。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经科技处审核备案的正式合同书或协议书为准,且经费到账后视为立项。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由科技处负责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及时通知各院(系)做好组织保障工作,通知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对未经同意私自在外承担的各类计划项目,不予认定且不纳入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各级科研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216号)执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联合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按《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与联合单位、协作机构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协议。

科研项目协议须明确任务来源、研究内容分工、经费分配比例与支出概算、经费支付程序、研究目标、测试指标、成果形式与产权归属,并承诺项目未立项时应及时失效等,须经相关院(系)和科技处的审核,经学校法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后,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达成横向科研项目签订意向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填写完整的合同文本,按《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与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等签订合同。

合同文本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验收方式与指标明确,经费支出清晰。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主要研究人员、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计划、经费支付、使用、结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时间、双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横向合同须经相关院(系)和科技处的审批,经学校法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后,方可签订,签订双方均须骑缝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分为初审、审批。初审由科技处完成,必要时征求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科技处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合同报送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合同报校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合同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协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以学校名义签订,未经授权的院(系)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科研项目协议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章 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任务书(合同)研究内容完成预期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未经项目来源部门批准同意或双方协商同意的,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更换研究人员、调整研究人员排名次序等,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经报请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提出更换书面报告,相关材料由原项目负责人及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科技处审查后,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

超过延长期限仍不能完成的项目,科技处按主管部门意见予以终止,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横向科研项目需调整内容、解除或终止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科技处备案后,方可调整。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法律纠纷,法院判定的学校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各院(系)、项目负责人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力协作推进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原始记录等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获得重大成果或出现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需及时上报所在院(系)和科技处。

如若涉及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审核,学校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对个人原因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出国或调离我校,必须到科技处办理有关项目交接、经费偿还、合作协议解除等有关手续,学校方可准予办理出国或调离手续。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和所在院(系)及时组织、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通过验收。确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周期内发表的研究论文、科研著作等成果均应据实注明项目来源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全部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整理原始记录,妥善永久保存,并及时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申报结题。确需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管理时限规定,及时通报所在院(系)及科研管理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同意后,应在项目结题日期前6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无明确关于项目结题验收的规定和说明,项目可在原计划基础上延期6个月;如仍不能结题验收,科技处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的更换申请或撤项申请。

第二十八条 凡不按时结题、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工作无实质性进展,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所在院(系)视情况给予处理建议,经学校研究同意,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被警告、严重警告、撤项的项目负责人分别在一年、二年、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项目,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退还处罚,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等处罚。同时核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下年度各类科研项目申请的指标。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题资料,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视为结题;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由委托方出具有效的验收报告或证明材料,即视为结题。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学校所有,项目负责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和成果实施产生效益后的受益权。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所有的原始记录由项目负责人保存,所有的结题资料须提交科技处,统一整理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确需保密归档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全套资料及资料目录,由科技处保密人员核查、签字后封存归档。未按要求归档的项目不办理结余经费的转结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完成归档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216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因项目实施发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清或协商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违背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在申报、立项、执行、完成和转化过程中,均应遵守国家科技保密法律法规。军工项目的保密工作必须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或地方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11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科办〔2017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科技处。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纵向项目分级分类认定标准一览表


陕西中医药大学纵向项目分级分类认定标准一览表

级别

分类

自然科学学科

人文社科学科

国家级

A类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4.国家团队专项(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等)

5.国家科技创新2030项目

B类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重大项目课题、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

4.国家人才、团队专项(包括: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等)

5.国家科技创新2030课题

C类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物理专项等)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冷门绝学研究专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专项等)

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3.科技部除上述外其他类型项目

3.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省部级

A类

1.陕西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包括: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等)

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后期资助重大项目)

2.陕西省科技创新团队专项

2.国家语委科研项目(重大项目)

3.国家其他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课题)(经费50万元及以上)

3.国家其他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课题)(经费10万元及以上)

B类

1.陕西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杰出青年项目等)

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一般项目、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专项任务项目、后期资助一般项目)

2.陕西省科技新星项目

C类

1.陕西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包括: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面上项目、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青年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外国专家服务计划项目等)

1.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年度项目、古籍整理和研究项目等)

2.国家语委科研项目(一般项目)

2.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课题)

3.陕西省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年度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3.国家其他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一级学会项目(课题)

4.国家其他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一级学会项目(课题)

厅局级

A类

1.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包括:服务地方专项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创新团队项目等)

1.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其他专项项目

2.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2.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课题

3.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项目)

3.其它厅局机构项目(课题)(经费2万元及以上)

4.其它厅局机构项目(课题)(经费10万元及以上)

 

B类

1.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专项项目)

1.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专项项目)

2.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全省中医药科研项目(一般项目)

2.陕西省体育局科研课题(常规课题)

3.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一般项目)

3.省市其它厅局机构、省一级学会项目(课题)

4.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项目(课题)

 

5.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项目)

 

6.省市其它厅局机构、省一级学会项目(课题)

 

校级

 

学校立项下达的项目

 

合作类

 

由外单位主持与我校联合(参与)项目

 

   注:1.由外单位主持,在项目申请书、任务书中注明我校作为联合单位(参与单位),且有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的项目。此类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到账经费数额等,另行核定其科研贡献及工作量。
       1)参与其他单位承担的国家级A类B类项目(课题),实际到款经费达到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10万元及以上),认定为主持省部级B类。
       2)参与其他单位承担的国家级C类项目,实际到款经费达到2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5万元及以上),认定为主持省部级C类。
       3)参与其他单位承担的国家级A类B类C类项目(课题),实际到款经费达到10-20及以上(人文社科类2-5及以上),认定为主持厅局级B类。
       2.表内未说明项目,由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表进行认定。

版权所有(C)2020—2021 陕西中医药大学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2021 www.sntcm.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中医药大学信管处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