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6 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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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216发布,20227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围绕创建国内高水平中医药大学的建设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宗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陕西中医药大学为承担单位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院(系、部、中心)、直属单位与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与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其来源如下:

1纵向科研经费:由中央各部委、各省市等政府部门利用公共财政资金直接或由第三方拨付给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平台与基地建设及运行项目、人才团队建设项目等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由相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拨付的科研经费。

3学校自筹科研专项经费:学校对一些理论价值大、市场开发前景好、具有创新性的基础性或应用性科研项目,以及为培养青年科研人员而设立的专项科研经费。

4其他科技处归口管理的科技工作有关的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放管结合、科学合理、据实列支、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具体如下:

1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由学校领导、科技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各院(系、部、中心)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及绩效考核;负责会同计财处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负责直接经费的调剂、间接经费的管理、绩效支出;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方案的报批;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上账、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

计财处负责对学校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负责对科研经费从立项、使用、决算、配合审计的全过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经费使用进度负责督促预算执行;负责对科研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协助项目及负责人完成结题财务审计、验收。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单次购置达到限额以上的设备、仪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招标或集中采购。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工作,并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负责按照上级中省和学校的要求,开展专项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2各院(系、部、中心)、直属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和协助学校管理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配合学校监督预算执行;配合学校对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3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责任人。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预算和决算,按照管理制度依据任务书(合同书)执行预算,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并掌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三大类: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专项经费未列支的设备费原则上不允许支出。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学校非在职员工以及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专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以及返聘的退休人员。其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支出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及其它相关管理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

2)项目绩效支出:为了激励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合同预算中填写,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审核发放。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书约定内容管理使用。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调整

第七条 科研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研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财务制度;

2科研预算的支出内容要紧紧围绕项目研究内容据实填写

3科研项目预算要按规定的支出类目以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内容明确为准进行编写。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应进行重点说明。

4来源预算中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要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明确自筹经费来源渠道并进行编制。

5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用于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需列支间接费用。对于特定要求的科技计划(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可按相关要求执行。

6间接经费预算申报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2)陕西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5%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7实行包干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扣除管理费以外的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8其他类别项目,如有特殊经费编制要求,按照该类别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预算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科技处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审核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2预算调整分为纵向项目经费调整和横向项目经费调整。纵向项目经费调整又分为一般调整事项和重大调整事项调整。

一般调整事项指预算总额不变,各列支内容间的调剂。重大调整事项包括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

横向项目经费调整指横向项目经费各列支内容间的调剂。

3一般调整事项由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行调整,若我校作为项目参与单位,须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重大调整事项应报科技处、课题牵头单位审批后执行。横向项目经费调整由经费划拨单位审批后执行。

4重大调整事项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重大调整事项均须持有立项部门批准文件或项目牵头单位正式公函,否则不予以调整。

5横向项目经费的调整须持有经费划拨单位的正式公函,否则不予以调整。

第九条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1一般调整事项程序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科技处审核备案后进行调整。

2重大调整事项、横向项目经费调整

持立项部门批准文件或项目牵头单位或经费划拨单位正式公函,按照一般调整事项填报《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科技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直接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标准按学校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付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要求。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并由我校主办的会议等,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涉及询价、招标采购工作的技术资料,须提交科技处备案,同时按照学校相关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询价、招标采购程序。

第七章 间接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拨至学校账户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除有特殊要求的哲学社会科学等项目外,学校按以下比例收取管理费,费用由计财处、科技处下拨经费时直接提取单独建账,科技处负责统筹管理,具体比例如下:

1纵向科研经费: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收取管理费,3万元以上 30 万元(含30万元)以下提留5%,30 万元以上的提留3%。

2横向科研经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提取5%,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提取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提取3%,500万元以上的提取2%。

3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级各类基金项目不提留管理费。

第十五条 管理费的使用包括科研资源占用费、业务专项资金两部分。

1科研资源占用费占管理费的30%。由学校统筹安排支配,用于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的支出。

2业务专项资金占管理费的70%。其中60%业务专项资金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前期申请、可行性论证、资料档案保管、差旅会议、专家咨询、招待费、专职人员聘用、信息网络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的管理工作经费,以及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结题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费用;剩余40%业务专项资金,由各院(系、部、中心)、直属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科技处审核,用于加强学术交流,形成特色研究团队,提高课题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标志性成果能力等科研活动相关支出,原则上各部门使用的资金数不得超过本部门提留部分。

第十六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与分配以以下程序办理:

1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会同项目组成员填报《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并提供支撑材料,包括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报送至各院(系、部、中心)、直属单位

2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中心)、直属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对绩效支出是否发放提出建议,并留存附件材料,保管至验收结题一年后,由各部门统一销毁;

3在研究周期内,由学校统一组织按年度进行,每年发放一次。超出研究周期的均在结题后办理。科技处在每年1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受理发放申请,由各院(系、部、中心)、直属单位统一将《申请表》报送科技处审定、备案后,由计财处核定、发放

4原则上项目结题验收前发放的绩效费不超过绩效总额的70%,未按要求提交支撑材料的在研项目不得发放绩效支出。项目结题后,一次性发放剩余绩效支出经费。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报销,依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经费预算内容,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经费的报销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共同签字,按科研经费审批规定通过后,提交计财处审核报销。

报销金额在 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销;报销金额在 2万元~5万元(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所在院(系、部、中心)级单位负责人审签报销;报销金额在5万元~7万元(含7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院(系、部、中心)级单位或直属单位负责人、科技处处长、计财处处长签字报销;报销金额在7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上述签字的基础上报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审签后报销;报销金额在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者,上述签字的基础上报总会计师审签后报销;报销金额在30万元以上者报校长审签后报销。

凡通过招标购买的设备、材料票据报销,须附招标相关手续。每次科研活动的支出费用应集中一次报销,不得故意分解。

第十八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符合国有资产入账标准的,在经费报销前均应在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中心)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入库,统一管理,研究人员可优先使用,但不能据为私有。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实验材料等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办法》(陕中大国资办〔2017〕14号)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于鼓励项目组人员参加与本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省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直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酌情批准项目组成员报名参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需报科技处、国际处批准备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需费用均从本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经费中报销,参与者报销所需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若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备,在补填事前审批单时须提交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校外专家咨询费遵照《陕西中医药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财办〔2019〕11号)执行。校内专家咨询费按照校外专家标准的1/2发放。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的发放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执行,须零现金方式支付,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参照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劳务费支出标准分别为:硕士研究生30~50元/日,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80~120元/日,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150~300元/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人员的实际工作时日统一结算发放。

3办理劳务费发放手续时须统一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发放劳务费承诺书》、《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人员劳务费和发放明细表》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需要外拨的科技经费,报销时提供正式签订的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等。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

1、纵向经费(含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包括整改后通过验收的),自验收结论下达后的18个月内,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组,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应用及后续研究的相关支出;18个月后结余资金未用完的,由学校收回,科技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7万及以下的经费由科技处审定使用,7万以上由科技处提出使用申请按照报销程序,由相应领导审批后执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按相关规定执行。

2、横向经费:已结题并办理档案归档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可办理经费结算。结算后的结余经费可按照《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文件精神,以现金形式,出资入股经单位批准同意的、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收益分配、股本退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后未按要求在18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的项目,学校将收回结余经费,科技处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

第十章 科研经费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技处、计财处、审计处对各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与抽查,若经费使用出现违规者,项目负责人应做出解释;对经费使用严重违规者,将对项目负责人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并冻结其研究项目经费。对于需经审计处审计或审签的科研项目,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陕中大审办(2017)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部、中心)、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预算的执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验收提供沟通、协调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6、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7、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8、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9、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处理。

对于不能按时完成预算执行、执行率过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学校研究同意,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项处理。对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处理:限期整改;冻结经费;暂缓拨付部分或全部经费;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终止相关科研项目;暂停当事人一年及以上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科研经费建立信用诚信档案,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给予被警告、严重警告、撤项的处理,分别取消一年、二年、三年内的项目申报、人才奖项、职称评审的资格,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4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0〕60号)、《陕西中医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暂行规定(试行)》(陕中院科字〔201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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