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0〕61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水平,营造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促进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平台(基地)”)指由国务院各部门、陕西省各部门、地市各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地、种苗基地、联合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和经学校批准自行建设的各类科研平台(基地)等。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并以国务院各部门、陕西省各部门、地市各部门等相关单位下达的文件为准。校级平台由各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确认。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基地)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科研平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五条 科技处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平台(基地)的申报,并监督其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对于我校申报立项的国家相关部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级科研平台(基地),按照上级部门的建设要求,对各科研平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2、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负责对学校各学院拟新建的各级科研平台(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3、负责对校级科研平台(基地)进行考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各级挂靠科研平台(基地)的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验收评估工作。
4、为科研平台(基地)争取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监督科研平台(基地)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
5、负责对各学院遴选、推荐的科研平台(基地)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科研平台(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进行审批。依靠对科研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的咨询、决策,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指导确定科研平台(基地)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
6、督导科研平台(基地)的学术团队和梯队建设,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科研平台(基地)与学院之间合理流动。
7、根据各科研平台(基地)的设备运行情况,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专门经费用于设备日常维护。
第六条 科研平台(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在各级科研平台(基地)相关管理规定的框架下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细则,保证科研平台(基地)的正常运行。各科研平台(基地)根据学科发展前沿及需要,经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报科技处审定备案。
2、积极组织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申报和实施。
3、积极组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引入激励机制,引导科研平台(基地)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适时申报专利,加强成果转化,鼓励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4、凝炼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依托所在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形成学科特色。
5、主动参与国家和部门的科研规划,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本行业密切相关的重大应用型科技项目。
6、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国际和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扩大科研平台(基地)各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7、制定和完成年度计划、年度报告和工作总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平台(基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8、根据平台(基地)运行情况,按年度向科技处提交设备维护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经费使用申请。
第七条 科研平台(基地)所依托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科研平台(基地)的申请。
2、协助提供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工作,审议科研平台(基地)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
3、落实科研平台(基地)的人员配备。
4、组织做好科研平台(基地)检查评估、验收等相关工作。
5、遴选、推荐科研平台(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与负责人。
6、对科研平台(基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7、审议科研平台(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八条 科研平台(基地)负责人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1、编写科研平台(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的具体实施;
3、编写科研平台(基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
4、制定科研平台(基地)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校级以上科研平台(基地)的申报与立项: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根据各科研平台(基地)建设基础择优推荐申报高一级的科研平台(基地),获准后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建设并运行。
第十条 校级科研平台(基地)的申报与立项: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学校不定期地开展校级科研平台(基地)的申报工作或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科研平台(基地)。
各院(系、部)筹建的科研平台(基地)若达到“具备一定基础研究和创新能力,服务学科建设,已聘(或明确拟聘)固定研究人员、兼职人员”等基本要求,可通过申报、评审、立项为校级研究中心(所)。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科研平台(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学校及其内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建设任务书、联合共建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科研平台(基地)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负责人负责制管理。
第十三条 对科研平台(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名陕西中医药大学与科研平台(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基地)机构对外学术交流、签订科研合同等活动,须以陕西中医药大学的名义,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和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
第十五条 校级以上科研平台(基地)的验收与评估,按主管部门科研平台(基地)验收文件规定执行。学校由科技处统筹安排,相关院(系、部)组织,科研平台(基地)负责人具体实施,接受上级部门验收与评估。验收与评估结果以上级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基地)的验收与评估。
1、科研平台(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建成后,由科研平台(基地)主任填写验收申请书,依托院(系、部)进行审查,经科技处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通过验收的科研平台(基地)由学校发文,正式开放运行。并自动纳入评估实验室体系接受学校评估检查。
3、学校定期对科研平台(基地)进行动态评估。
4、参加评估的科研平台(基地)必须由平台(基地)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挂靠院系报告建设成效,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参评。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基地)的绩效考核是学校统筹资源的重要依据,对于参评各级各类平台,将分阶段按照一定指标,由学校定期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基地)的绩效考核分为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开放率。技术指标主要是指在建设、运行期间,各平台(基地)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包括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高质量学术论文发表,获得科技奖项、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等,以及申报的更高一级科研平台(基地)获得立项等。经济指标主要是指在建设、运行期间争取的科研经费数、成果转移转化资金数、增收节支资金数。开放率指的是平台实验室、实验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设备运行总机时,校内教师共享机时,在校生共享机时,校外人员共享机时等,以及向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开放的占比。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基地)建设期是指自申请建设被批准直至验收通过这一时间段。期间以经济指标为主,开放率为辅,争取到位的经费数达600(人文社科类达60)万元及以上,开放率达85%及以上者为优秀,将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别科研平台(基地),并根据建设成效优先纳入学校资金项目库储备,给予一定配套建设经费(含开放课题经费、平台运行费);争取到位的经费数达200(人文社科类达20)万元及以上者,开放率达65%及以上者为优良,根据建设成效适当纳入学校资金项目库储备,给予一定配套的开放课题经费;争取到位的经费数达100(人文社科类达10)万元及以上,开放率达50%及以上者为合格,给予一定平台运行经费;争取到位的科研经费低于100(人文社科类达10)万元,开放率低于50%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在核算年度到位经费时,对于有成员同时为其他校级机构固定人员的,若无特殊原因,则该成员的到位经费在其所参与的校级机构之间进行均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基地)验收通过正式运行后,按照平台依托学科的固定人员进行量化打分,并考核平台开放率。积分范围及相应标准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科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学科〔2018〕1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科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陕中大学科〔2019〕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积分排名前10%(含10%)为优秀,10%~30%(含30%)为优良,30%~85%(含85%)为合格,85%~95%(含95%)需要整改,排名在后5%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参加评估的各科研平台(基地)基地,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在配套政策同建设期,结果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的非校级平台(基地)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负责人,通过整改、复评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按照批准部门意见处理。校级平台原则上实行末位淘汰制,确实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将由依托的院(系、部)提出建设规划及实验室负责人调整的报告,经学校审批后,进入新一轮的验收评估。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基地)应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有效机制。由政府、企业、个人投入科研平台(基地)的建设经费,不收取管理费,遵照建设任务书(合同书)执行;学校划拨的建设经费,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基地)的各类经费由计财处统管,专款专用。依托各院(系、部)建设的科研平台(基地),其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研平台(基地),由科技处履行院(系、部)负责人职责,审批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经费有设备费预算列支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购置手续;对于无经费预算,又确实有必要购置的,根据各科研平台(基地)建设成效,在不重复购置的基础上,择优予以配套落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各科研平台(基地)根据需要填写年度科研平台(基地)设备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须经专家论证会议讨论,报科技处审查,由学校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设备仪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购置。
2、各科研平台(基地)需要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装置,须经专家组论证可行性,报科技处审查,由学校统一审批后方可实施,研制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按照研发成本计资产价值,入学校资产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以基础研究、成果孵化等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各级科研平台(基地),尤其是省级及以上级别的重点实验室、中心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
第二十八条 开放课题的设立,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根据相关行业产业领域的战略布局,结合实验室研究方向提出,原则上应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两类。提出设立开放课题的平台(基地),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该平台(基地)的管理办法。开放课题原则上应通过公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推荐立项、主任批准,在科技处备案,由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发布立项通知等环节完成课题立项。
第二十九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1、由政府或学校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
2、重点或者重大科研项目下设的子课题;
3、企业或者地方委托的技术服务、难题攻关;
4、客座人员自带课题等。
第三十条 开放课题设立的类别、数量、批准经费,应根据各科研平台(基地)争取的到账经费,结合课题预算的合理性,自行决定。由学校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需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科研平台(基地)应根据开放课题研究需要,可向社会聘请优秀人才作为客座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的管理依托聘请的科研平台(基地)进行,具体的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劳务费用、绩效考核、成果归属、保密职责等须经由平台(基地)和客座人员商定,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为发挥各科研平台(基地)服务社会及“自我造血”功能,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增收节支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医规范〔2020〕18号)列支增收项目,制定增收项目的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成本效益分析、提成分配比例等。
第三十三条 增收项目费用的收取、使用以及分配,严格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增收节支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经科技处审核,由计财处统一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若本办法有关内容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应条款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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