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1〕31号发布,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创建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和创新驱动发展,提升服务行业和经济社会建设水平,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陕教〔2021〕72号)等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均为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在校师生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学校或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 师生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时,成果完成人均需以技术合同形式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备案,否则均不按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条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指以下五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许可合同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含智库服务):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审批备案按照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成果的转化以转让或许可形式实现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组织转化,或由成果完成人自行联系转化,采用公开询价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后,上报领导小组,并在学校公示成果名称、内容摘要、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方可签订转化合同进行转化,转化合同须由转化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成果进行作价入股转化的,须在转化前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技术)转移转化交易评估,评估后形成报告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经审批公示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成果进行其它形式转化的,转化方案须先报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经审批公示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对于超两年未转化的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可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与外单位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依法按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学校与合作方共有;
(三)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 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横向),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项目验收合格后,结余经费视为成果转化收益,结余经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现金奖励:项目完成人80%,学校20%。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进行转让或许可转化,将按照下表比例进行分配,奖励分配前,项目组负责人要明确成果全部完成人名单、职务、主要贡献和奖励额度,经全体完成人及成果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核签字后,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网站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后下发公示结果文件,文件下发后按比例发放奖励。
转让金额 |
成果完成团队 |
学校 |
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
转让、许可收益金额<10万 |
85% |
15% |
/ |
转让、许可收益金额≥10万,<30万 |
88% |
10% |
2% |
转让、许可收益金额≥30万,<100万 |
90% |
7% |
3% |
转让、许可收益金额≥100万,<500万 |
95% |
3% |
2% |
转让、许可收益金额≥500万 |
97% |
2.5% |
0.5% |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转化的,技术股本全部归学校所有,学校将实际获得的股权转化净收益80%,连续10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奖给成果完成人,学校保留20%。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投资实施科技成果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三年后,连续10年,每年从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20%现金分红上缴学校,10年后,学校可协议将科技成果完全转让给个人。
第十八条 其它形式的成果转化,转移转化中心报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讨论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校级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现金奖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条 鼓励师生积极促进学校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对于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得现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以上转化分配均可以现金奖励形式发放,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相关工作,同时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会议,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资金,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将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经学校同意后,可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具体审批手续须按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或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在合同约定条款外,私自接受或索取其它财务或经济利益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对于违法行为,将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未经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收回其既得权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它违反法律或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科办〔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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