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2〕1号发布,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为全面提升我校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激发师生创新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提高转化效率,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全校师生智力活动创造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等,主要指在执行以学校为依托单位的研究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相关创造成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生包括全体任职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在校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学生指被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产权人为陕西中医药大学的知识产权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归学校。两所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机构,专利权人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或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院政策对其进行处置。
第二章 申请管理
第四条 各类知识产权在申请前,须在科研管理系统上按流程进行申请,经共同发明人/权利人/成果完成人确认,所在院系(部)审核后,报科技处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在岗在册师生个人申请商标均须在科研管理系统申请备案。
第六条 专利在科研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后,需进行申请前评估工作,经科技处招标聘用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或相关同行专家进行评估,对拟申请专利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申请。学校决定申请的专利,在系统内进行下一步审批。个人为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与学校无关,之后也不享受学校相关奖补政策。事前申请评估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经系统通知到个人。
第七条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系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建议重要的、有原创性的、有商业价值的作品都进行登记。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在科研管理系统上按流程进行申请后,软著须持软件及代码至科技处进行演示;登记作品须拿实物至科技处进行核验,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八条 植物新品种权认定申请需准备请求书、说明书、品种照片等相关材料,报科技处审查后申请。
第九条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不允许申请专利:
1.故意将关联专利分散申请的;
2.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3.异常倒卖专利;
4.提交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装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5.其它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师生个人,不得以含“陕西中医药大学”、“陕中医”“陕中医大”“陕中大”“陕中制药”“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陕中附院”“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陕中二附院”等文字及图像申请商标,如确因学校发展需要申请的,需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未经允许擅自申请的,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中有成果产出要求的,或有专利申请等费用预算的,可按《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正常报销。
第十二条 学校不承担任何专利的申请费用、代理服务费用、年费等,相关费用采取后补助形式,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费用的50%。转化前可约定转化收益扣除前期专利申请等成本;如无约定,按《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处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计提现金奖励。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科研项目需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体系,支撑研发立项评价、辅助研发过程决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应聘任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兼职担任)知识产权专员,在科研项目中承担知识产权评估和管理等,开展专利布局、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实验室(研发团队)围绕研发方向开展专利导航,培育和布局高价值专利,优先支持相关专利申请。支持原始创新、技术保护和转化运用,通过专利导航、布局和评估,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建立知识产权在科技项目立项、实施和结题的审查与声明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机制。为国家重大项目申请、学校重点项目立项提供专利信息分析评估,研究进展跟踪,做好专利布局和技术秘密保护,鼓励国际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署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费用预算、权益分享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杜绝在源头创新、关键核心技术、变革性技术、核心算法和核心自研装置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流失,坚决防止职务发明成果变相转让和知识产权无秩序流转。横向项目委托方对知识产权要求单独享有,需要另行签署知识产权相关协议。
第五章 运用管理
第十六条 原则上知识产权获取后,应立即寻求转化,对于两年未转化的成果,学校有权挂牌转化。
第十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确系非职务成果且未署名学校的,可自行转化处置。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获批后,申请人需及时将相关证书原件送至科技处归档。
第十九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申请、整理归档、考核奖励、省市区奖励资助经费申请等工作。
第二十条 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校之前,承担或参与有关科研项目的大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或结业离校之前,均应当将全部原始科技资料交还项目组,并承担保密义务,必要时应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我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科研、成果申报、项目评审、职称评定、产学研合作、产业化等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称号等,将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相关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或管理不善,泄漏学校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议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审核知识产权重大项目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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