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6 1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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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陕中医规范〔20227发布,20224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推动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精神,结合《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及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学术民主,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会两级机构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可内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按学科属性设立基础医学、中医学、中药学(药学)、临床医学、马克思主义及人文社会科学等学术分委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分委会挂靠在相关院(系、部、中心、研究院),由分委会主任委员所在部门科研秘书负责分委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不少于39人的奇数,由职务委员、学术分委会推荐委员、校长提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不少于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

职务委员由校长和主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的校领导及人事、学科、教学、科技、研究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校长提名委员由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产生,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10

学术分委会推荐委员,由学术分委会根据分配名额在分委会委员中推荐。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奇数组成。设主任1人,可设副主任1人,秘书1人。主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余人员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由主任、副主任推荐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推荐人选可由委员会、分委会委员及其他教师代表组成。

第九条 各学术分委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原则上应不少于上一届分委会人数。设主任1人,可设副主任1-2人,秘书1人。

担任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所属院(系、部、中心、研究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合理分布,以及委员的代表性,且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无学术不端行为,科研态度严谨,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5)青年教师代表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且原则上具备正高级职称,其他推荐入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6)入选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应为各专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2学术分委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无学术不端行为,科研态度严谨,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5)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

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专职研究制定换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换届工作。换届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按照方案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完成。

1各学术分委会产生办法

以各学术分委会所属院(系、部、中心、研究院)范围组织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推荐本单位委员人选。

召开党政负责人联合会议,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分委会委员初步人选、1/10的替补人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初步人选。

将初步人选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学术分委会人选名单。

学术分委会人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职务委员、校长提名委员自动入选委员。

由各学术分委会召开分委会会议,按分配的名额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所属范围的院(系、部、中心、研究院)党政负责人联合会议审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

经秘书处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本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建议人选。

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本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推荐人选。

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各学术分委会委员参加的换届选举大会,按照不少于5%的差额进行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

由新一届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

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推选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3。委员连续3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通过,可增补人选。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及职能

1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可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或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建议性决定。

1)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章程;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2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可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人才计划、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3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可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4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权益,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能

各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可对相关内容进行审议,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性决定。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的体系设置、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资源配置方案等。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教学成果与人才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章程等。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等。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第十六条 各学术分委员会的任务及职能

1审议各学术分委会相关院(系、部、中心、研究院)科研发展规划及学术成果评价标准、科研绩效考核等相关重大事项;

2审议各学术分委员会相关院(系、部、中心、研究院)学科建设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等方案;

3审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与人才计划项目、成果奖励、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3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安排,负责需要学术分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等;

4负责开展所属单位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5对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6对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日常例会原则上应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由秘书处办公室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建议,报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确有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由主要相关职能部门、学术分委员会、校长、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部门协商的议题,由牵头一方提出。议题提出方需事先进行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沟通,认真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并附与议题相关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议题表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后报送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申请列入当月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需提前一周提交至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对议题内容进行初审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收到与校内外学术事务相关的函件,须即时转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相关议题材料和函件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开会类别。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原则上提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并将有关书面材料呈送参会人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如遇紧急事项,由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可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其他委员意见。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领导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学校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须做好详细的会议、通讯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由会议主持人签署意见后当场公布。日常例会做出的决议需要告知相关部门或个人的,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后,应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结果应当由议题提交部门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未遵照决议结果执行的部门和个人,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情况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各专门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22421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办法》(陕中大校〔20162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陕中医规范〔202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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