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废旧实验仪器设备处置办法(2017)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6 1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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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废旧实验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陕中大国资办〔201710号发布,自20174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好废旧实验仪器设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统一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处置

学校所有实验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处置。

第二条 闲置、报损、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界限

1、闲置:是指学校各个单位长期不用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器材。

2、报损:是指实验仪器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3、报废:是指实验仪器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可参考货物使用说明书中的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国家规定应淘汰且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实验仪器设备;

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第三条 报审权限

1、报废实验仪器设备,均须先填写《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由实验中心(室)主任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统一回收处理后,方可销帐。

2、原价1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废,由院系(部)组织技术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销帐。

原价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至原价1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备案,销帐。

原价10万元(含)人民币至2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设备报废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校长批准后,备案,销帐。

一次性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设备进行报废,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经批准报废的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全部回收不作留用。因特殊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注明报废留用标志,残留部分须记清名目进入低值品帐中。

第四条 回收处理程序

1、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全校闲置及废旧设备上校园网,进行校内外调剂,盘活存量,做好废旧物资利用工作。

2、国有资产管理处凭批准的报废单,如数回收报废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无权留用和处置报废设备及其部件。

第五条 帐务处理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凭《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第一联(销帐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帐手续。

第六条 财务处理

废旧实验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一律进入学校计财处,作为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

第七条 

1、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废旧、闲置实验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第八条 

1、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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