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国资办〔2017〕10号发布,自2017年4月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好废旧实验仪器设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统一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处置
学校所有实验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处置。
第二条 闲置、报损、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界限
1、闲置:是指学校各个单位长期不用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器材。
2、报损:是指实验仪器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3、报废:是指实验仪器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①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可参考货物使用说明书中的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②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③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④国家规定应淘汰且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实验仪器设备;
⑤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第三条 报审权限
1、报废实验仪器设备,均须先填写《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由实验中心(室)主任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统一回收处理后,方可销帐。
2、原价1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废,由院系(部)组织技术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销帐。
原价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至原价1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备案,销帐。
原价10万元(含)人民币至2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设备报废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校长批准后,备案,销帐。
一次性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设备进行报废,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经批准报废的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全部回收不作留用。因特殊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注明报废留用标志,残留部分须记清名目进入低值品帐中。
第四条 回收处理程序
1、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全校闲置及废旧设备上校园网,进行校内外调剂,盘活存量,做好废旧物资利用工作。
2、国有资产管理处凭批准的报废单,如数回收报废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无权留用和处置报废设备及其部件。
第五条 帐务处理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凭《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第一联(销帐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帐手续。
第六条 财务处理
废旧实验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一律进入学校计财处,作为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
第七条 奖 惩
1、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废旧、闲置实验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第八条 附 则
1、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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