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2024)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7 1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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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49发布,自20246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及管理等服务,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因公出访团组有关事项报告报备要求的通知》(陕外委办函〔2019106号)、《中共陕西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外委办函〔2019107号)、《中共陕西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因公出访团组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陕外委办函〔2022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对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包括公务出访、教学科研交流、人才培养项目等。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从严控制。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的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二章 任务认定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以及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公务出访任务指所有在岗人员赴国(境)外执行各级各类交流合作任务以及参加相关配套活动。

教学科研任务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人才培养项目包括出国(境)培训与教师带队执行学生项目。出国(境)培训指各单位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到国(境)外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知识技能、科学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教师带队执行学生项目指教师带领在校生到国(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教育教学、短期交流和游学等任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或业务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

(三)本人系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的;

(四)相同出访任务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地区)签证(签注)已被拒的;

(五)出国(境)涉及“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的;

(六)因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七条 严格计划编报原则。根据中省对外交流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出访任务,编制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安排因公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不得因人找事,严禁安排无关人员搭车出访。严格控制国外培训组团,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内容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严格控制赴旅游热点国家以及著名旅游城市团组。出访要充分考虑避开国外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出国(境)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八条 有效控制出访经费总量。在年度因公出访经费预算内,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出访计划,优先保证重点出访任务。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切实控制因公出访经费规模。

第九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定期完成下一年度计划的制定工作,报学校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中共陕西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外办)。

学校公派长期出国(境)年度计划由各院(系)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各院(系)应在规定日期前,将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初审后,报学校审定,定期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委外办审批。

第十条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一般不予安排。确需计划外出访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计划控制限额内调剂,并在报送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学校校级领导干部以职务身份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频率、次数,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提供国(境)外相关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邀请函须注明出访活动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支付方等。邀请函应打印在有单位名称的信笺纸上,包含邀请人的职务、联系信息及签名。

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国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邀请单位要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个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严禁使用资讯不明、政治背景不清楚的国外机构所发的邀请函以及虚假邀请函。非侨务任务或参与侨务主管部门出访任务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除因特殊原因确有必要专程赴国(境)外处理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外,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邀请出访。

第十三条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必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相关函件、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通知书。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须完整填写审批表,并按办理流程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现任校级领导干部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按程序办理会签,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再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现任处级干部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办理会签,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再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其他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分别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不同类别和要求送相关部门会签,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八条 经校党委同意确需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按照陕西省外国专家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以及省教育厅、省委外办的要求(一般应提前90天),因公证照、签证(签注)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办理,不符合申办时限和要求而导致无法办理的,国际合作交流处不予受理。

第六章 出访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出访合理性的审核与监督。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在报省教育厅或相关上级部门审批前,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出访回国后,应在15日内上报出访总结报告,并做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任务执行情况公示。

第二十一条 校级领导干部以学者身份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所需费用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支出,按照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访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团组最多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中美洲、南美洲、非洲国家可酌情增加12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培训进修等活动应严格按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邀请信上注明的天数加上往返时间)报批。如参加国际会议后还需到相关院校/机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须在出国(境)审批时另提供相关院校/机构的邀请信(注明在外天数),进行报批。

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参加政府间交流项目或者根据学校安排,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国际比赛、演出、夏(冬)令营等对外交往活动,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费用自理或由专项经费支持。研究生因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团组或跟随导师参与课题组项目确需持用因公证照出国的,须本人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规定报批。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归国入境后提交出访报告的同时,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由全体团员签字的出访期间实际日程安排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等附件。

第二十六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对经省委外办审核(或省委省政府授权审批)的厅局级团组出访成果进行量化评估评分,具体方式如下:

(一)评估时间和方式。评估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团组出访报告和后续成果跟进落实情况逐项评估评分,每个出访团组所有任务“结项”后纳入评估。年底根据出访团组得分的平均成绩确定年度绩效评估成绩。

(二)评估标准。各参评出访团组绩效评估满分为100分,主要采取负面清单扣分机制对各出访(组团)单位评分。通过比对出访请示中申报的具体任务与出访报告中任务完成情况、申报出访日程与实际出访日程,以及出访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情况、后续成果跟进落实情况,逐项评分。

(三)出访成果落实跟进督办机制。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中省要求,建立后续成果跟进落实情况督办台账,每6个月报送一次后续成果跟进落实情况总结,在因公出国境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审批各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及出访团组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三个月以内的,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要求办理,必须持因公证照,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派出的,按项目要求提供相应证照。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归国入境3日内将因公证照交还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于7个工作日内统一提交省委外办保管。

第九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形象,杜绝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组织行前培训会并根据中省要求发放各种行前教育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因公出国(境)人员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访人员不按期上交证照和总结的,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出访人员以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三个月以下教师公派出国(境)培训,须持因公证照出访的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627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陕中大外办〔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1

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性别

出生

日期

出生

地点

政治

面貌

 

职称

职务

健康

状况

出访国家

地区

途经国家

(地区)

途经城市

离、抵

(境)内日期

离开国(境)内时间:             

抵达国(境)内时间:             

共计      天(月)

经费来源

往返旅费:

在外费用:

邀请人单位、姓名、电话、E-mail

(中英文)

出访任务

(可附页)

(如参加国际会议,务请注明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否则不予受理。)

参加会议 

工作访问 

合作研究 

校际交流 

进修学习  

讲学

其他

本人承诺:

保证出访前检查实际出访日程及所乘航班时间不超过审批时间,不发生绕道、超时、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等违规问题,如出现违规情况,承诺人愿接受组织处理,在外费用不予报销。

出访人签名:

本人联系电话:

E-mail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所在部门/院系意见(请注明公示情况):

党政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人事处:

签名:

       

党委组织部

签名:

       

科技处:

签名

      

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

签名:

      

计划财务处:

签名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签名:

      

分管外事校领导意见:

签名:

       

校长意见

签名:

       

校党委书记意见

签名:

      

说明:请用A4纸双面打印。
附件2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性别

出生

日期

出生

地点

 

政治

面貌

 

专业

班级

健康

状况

出访国家

(地区)

途经国家(地区)

导师

途经城市

离、抵

国(境)内日期

离开国(境)内时间:             

抵达国(境)内时间:             

共计      天(月)

经费来源

往返旅费:

在外费用:

邀请人单位、姓名、电话、E-mail

(中英文)

出访任务

(可附页)

(如参加国际会议,务请注明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否则不予受理。)

参加会议

工作访问

合作研究

校际交流

进修学习

讲学

其他

本人承诺:

保证出访前检查实际出访日程及所乘航班时间不超过审批时间,不发生绕道、超时、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等违规问题,如出现违规情况,承诺人愿接受组织处理,在外费用不予报销。

出访人签名:

本人联系电话:

E-mail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导师意见:

签名:

        

所在学院意见(请注明公示情况):

党政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学生处/研究生院:

签名:

        

相关部门:

签名: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签名:

        

分管外事校领导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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