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2〕9号发布,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
为加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管理,提高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陕西中医药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国际合作交流、国际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人及国际学生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审议并确定每名奖学金生的最终评审意见。
第二条 评审对象
(一)在我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且下一学年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二)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三)上一学年年度评审不合格被中止奖学金资格或减免部分奖学金的学生。
春季学期入学的新生及复学的老生无需参评。
第三条 评审时间:每年4—5月
第四条 评审内容
(一)学习成绩:主要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等。
(二)综合表现: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学习态度、行为表现、思想品行等四个方面。
其中,行为表现主要包括日常行为表现及遵纪守法情况、参加活动及获得荣誉情况,以及特殊时期(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的综合表现等。
第五条 评审细则
学校对学生在评审周期内的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和活动表现进行量化打分和定性评价,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包括道德品行(30分)、学习成绩(30分)、学习/科研态度(20分)和参加活动情况(20分)。原则上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一)满足下列评审量化标准者,奖学金评审意见为“合格”,可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达到所在院(系)国际学生阶段性培养标准的;
2、达到所在院(系)规定的出勤率的;
3、学态良好、思想品行端正,在特殊时期(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无不良表现的;
4、无违法违纪、违反校规校纪、违反住宿规定行为的;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文体竞赛、志愿服务、学术交流等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意见为“不合格”,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言行不当,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3、特殊时期(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不服从相关管控规定,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5、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6、未达到所在院(系)国际学生培养标准的;
7、未达到所在院(系)规定的出勤率的。
被中止奖学金者,可按照我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学习,经批准后可继续留校学习一年。奖学金中止期满前,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评审合格者其奖学金将在下一学年予以恢复。中止奖学金后不申请自费留校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意见为“不合格”,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上处罚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3、言行不当,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特殊时期(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不服从相关管控规定,言行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年度评审不合格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再予以恢复。
(四)奖学金生年度最终评审意见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复意见为准。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学校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工作要求,发布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通知,并将评审通知和要求告知每名应参评奖学金生。
(二)奖学金生按照年度评审通知要求,按时填报提交《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及其他有关评审材料。
(三)所在院系根据本单位国际学生培养标准和要求,综合国际学生在学习成绩、道德品行、学习/科研态度、参与活动等方面表现,对每名参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国际教育学院收集、汇总、审核院(系)上报的书面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向学校提出每名参评学生的年度评审建议。
(五)学校组织召开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会, 听取各单位年度评审工作汇报,审议并确定学校对每名学生的最后评审意见。
(六)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学校奖学金年度评审结果书面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七)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批复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将结果通知到参评学生,并做好评审不合格学生的后续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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