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外办〔2017〕6号发布,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校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职责,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册教职工,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是指探亲、访友、旅游、出国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和陪同家属出国(境)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执行公务,且要求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教职工。
第四条 校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由人事处审批。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密人员将申请材料提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并经校保密委员会主管校领导签字。
4、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将申请材料递交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将申请材料递交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 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学校对下列因私出国(境)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1、现任处级领导干部;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涉及国家秘密人员。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保管,其他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保管。
第八条 经登记备案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九条 回国后未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相关部门的人员,学校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每年干部任免结果、专业技术人员及保密人员变更情况,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更新学校报备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手续办理联络。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国后按照第八条上交证照,不按期上交证照人员再次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做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参加反党反国家活动和组织,发表有损国家、民族利益的不当言论,任意评论所在国(地区)的政策,帮他人携带违法物品,在国(境)外期间公共场合谈论涉及国家机密事项,谈论内部问题,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图表、样品和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及手提电脑等带出国(境)外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法惩处。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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