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外办〔2017〕5号发布,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对外交流合作出国(境)经费预算和支出的通知》(陕教〔2017〕41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出访性质,按照行政、教学科研、学科分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因公长期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经费管理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国(境)外访学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人办〔2017〕24号)有关规定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三个月以下)经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当年经费预算。学校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行政出访团组要求科学制订年度校级团组临时出访计划,认真履行临时出访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临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其经费单独编列“履职专项业务费”,列入“差旅费”或“会议费”经济分类科目,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执行,由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学科办公室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联动审批。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因公临时出访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办法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际旅费是指出国(境)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从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国(境)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国际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人员级别分类 |
科研经费(财政专项除外) |
一般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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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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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
管理岗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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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和一级教授 |
二级及以上人员 |
头等舱 公务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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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级人员 |
公务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公务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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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三、四级教授且连续乘坐飞机6小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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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其余人员 |
其他职级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一)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
(二)对既在管理岗位、又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国际差旅费标准。
(三)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学术访问及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四)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会签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五)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对于符合乘坐相应等级交通工具而降低等级乘坐的差额部分,不给予补助。
(六)机票款须通过公务卡、对公转账方式支付。
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同意。
(七)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天数(日历)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事先申报预算,预算中包含城市间交通费的方可报销;未列入预算、未经批准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着节约的原则,城市间往来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出访团组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租车费用原则上在公杂费中统筹解决,若预计超出公杂费须提前申报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院士和一级教授、二级及以上管理职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之内报销(具体详见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以下简称附表)。
(二)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报销。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过规定标准的,需事先申报预算,经所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后执行。报销时提供批准的预算、指定酒店相关材料、住宿费发票。
(三)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国(境)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四)住宿费发票上单独列示了餐费、上网费、电话费、交通费及金额的,因以上费用已包含在伙食费、公杂费包干中,不再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可以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国(境),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与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孰严”的原则报销。
第十八条 使用纵横向科研经费出国(境)的,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没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或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要求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要求,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护照出访的,按照学校关于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审批流程办理,费用自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派出的按项目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出国(境)批件上注明的在外停留时间,包括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实际天数超出批件天数为逾期,因天气等不可抗力逾期的,出国人员应提供因公出国逾期归国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后方可报销出国批件上注明的在外停留期间及逾期相关费用和返程国际旅费。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计划财务处对报销凭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因公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取集中形式,对出国(境)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审批表填写信息,由经费出口单位严格执行出访前后公示制度,不得核销无公示出访团组相关费用。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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