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外办〔2017〕4号发布,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及管理等服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陕政办字〔2014〕4号),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02〕4号),《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国(境)外访学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人办〔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的和按照规定由上级机关审批,但仍需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的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四条 各单位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或业务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二)无权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和培训班等;
(三)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四)非在职在编人员;
(五)相同出访任务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地区)签证(签注)已被拒者;
(六)出国(境)涉及“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的;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纪委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第七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提供国(境)外相关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邀请函须注明出访活动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等。邀请函应打印在有单位名称的信笺纸上,包含邀请人的职务、联系信息及签名。
第八条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必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通知书》。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须完整填写并按办理流程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现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学校决定按期上报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校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再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填表,按程序办理会签,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审签后,报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其他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分别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按不同类别和要求送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计划财务处会签,最后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部门)党政正职出国(境),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流程会签,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审签,再分别报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部门)党政副职出国(境),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流程会签,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以及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办理程序要求(一般应提前90天),因公证照、签证(签注)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办理,不符合申办时限和要求无法办理的,国际合作交流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实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出访合理性的审核与监督。全体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在报教育厅或相关上级部门审批前应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出访回国后,应在15天内上报出访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校领导以党政领导身份出访,出访的时间间隔、各项标准等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校领导个人以学者身份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含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应按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学期计划,于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因公出国(境)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因特殊情况(如上级政府部门临时组团,科研任务等)需要临时出国(境)的,按照相关要求备案后依照本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 因公出访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团组最多不超过5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中美洲、南美洲、非洲国家可酌情增加1~2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培训进修等活动应严格按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邀请信上注明的天数加上往返时间)报批。如参加国际会议后还需到相关院校/机构开展学术性交流等,还须在出国(境)审批时另提供相关院校/机构的邀请信(注明在外天数)报批。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参加政府间交流项目或者根据学校安排,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国际比赛、演出、夏(冬)令营等对外交往活动,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费用自理或由所在单位的专项经费支持。因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团组或跟随导师参与课题组项目(硕士研究生及以上)而确需持用因公证照出国的,应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规定报批,须本人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按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三个月以内的,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要求办理,必须持因公证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派出的按项目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回国后3日内将因公证照上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递送至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形象,杜绝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因公出国(境)人员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回国后要按照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上交证照和总结至国际合作交流处,不按期上交证照和总结者,所引起的后果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法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三个月以下教师公派出国(境)培训,须持因公证照出访的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陕西中医药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3.《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1:
陕西中医药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 20 )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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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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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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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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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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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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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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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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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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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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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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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所在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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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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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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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 事由 |
□校际交流□参加会议□合作研究□工作访问□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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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抵 国内日期 |
离开国内时间: 年 月 日 抵达国内时间: 年 月 日, 共计 天(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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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单位、姓名、电话、E-mail (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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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严格遵守国家因公出访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批时间出访,不发生绕道、超时、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等违规问题,如出现违规情况,承诺人愿接受组织处理。在外费用不予报销。 出访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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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往返旅费: 在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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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期间校内主持工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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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年 度 出访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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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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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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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公章) (请注明公示情况)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 党 委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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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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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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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校领导: 年 月 日 |
附件2:
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 20 )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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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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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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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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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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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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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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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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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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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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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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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我校在职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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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抵 国内日期 |
离开国内时间: 年 月 日 抵达国内时间: 年 月 日, 共计 天(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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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往返旅费: 在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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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单位、姓名、电话、E-mail(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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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任务 (可附页) |
(如参加国际会议,务请注明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否则不予受理。) |
□参加会议 □工作访问 □合作研究 □校际交流 □进修学习 □讲学 □其他 |
本人承诺: 保证出访前检查实际出访日程及所乘航班时间不超过审批时间,不发生绕道、超时、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等违规问题,如出现违规情况,承诺人愿接受组织处理,在外费用不予报销。
出访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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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E-mail: |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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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栏 目 由 审 批 单 位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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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所在单位意见(请注明公示情况):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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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会签: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科技处/学科办/研究生院会签: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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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外事校领导签发:
主管外事校长: 年 月 日 |
备注:我校在职硕士生、博士生需到研究生处会签。
附件3: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 20 ) 号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日 |
|
出生地点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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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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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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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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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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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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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抵 国内日期 |
离开国内时间: 年 月 日 抵达国内时间: 年 月 日, 共计 天(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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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来源 |
往返旅费: 在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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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单位、姓名、电话、E-mail (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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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任务 (可附页) |
(如参加国际会议,务请注明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否则不予受理。) |
□参加会议 □工作访问 □合作研究 □校际交流 □进修学习 □讲学 □其他 |
本人承诺: 保证出访前检查实际出访日程及所乘航班时间不超过审批时间,不发生绕道、超时、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等违规问题,如出现违规情况,承诺人愿接受组织处理,在外费用不予报销。 出访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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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E-mail: |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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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栏 目 由 审 批 单 位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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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导师意见:(研究生填写)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请注明公示情况):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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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研究生院会签: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相关部门会签: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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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外事校领导签发:
主管外事校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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