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0〕23号发布,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及《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2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接待分为公务接待和业务接待两种。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执行任务、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国内业务接待是指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对开展社会服务洽谈、学术交流、专家评审、资金募集、产学研业务拓展等方面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业务接待坚持“促进发展、务实节俭、文明规范、高效透明、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接待工作由党校办负责总体统筹,实行总额控制、从严规范、统一审批、归口管理的接待制度。
第五条 接待工作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经费预算制度和单独列支审核制度。
第六条 接待工作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公务接待必须以公函或上级安排或请示报告等为依据。业务接待必须以公函或邀请函或上级安排或请示报告或电话记录或电子邮件或微信记录等为依据。
第八条 接待工作实行审批制度。校级层面接待活动,须经党校办报请校领导批准,能够合并的公务、业务接待一律合并接待。
校属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各单位在接待前如实填写请示报告及《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清单)》,请示报告内容需包括接待工作属性(公务或业务)、食宿交通费用是否承担、列支经费名称等,请示报告及《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清单)》报党校办,由党校办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统筹安排。学校大型接待活动,党校办商相关单位事先拟定接待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校属各单位的业务接待活动,由各单位在接待前如实填写请示报告及《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清单)》,请示报告内容需包括接待工作属性(公务或业务)、食宿交通费用是否承担、列支经费名称等,请示报告及《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清单)》由各单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属各单位执行接待工作。
第九条 接待工作实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场所应如实出具费用清单,不得多算、虚报费用,不得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在接待过程中,需邀请校领导出席陪同的,应提前与党校办联系,党校办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安排。各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预算和接待方案审批制,预算和接待方案未获批准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具体接待形式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业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考察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活动的展开。要合理统筹安排活动行程,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坚持轻车简从、集中乘车,各对口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接待所需车辆,合理合规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陪同领导的工作用车一般不随行活动。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业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公务、业务接待工作餐、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及陕西省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学校财务预算制实行总量控制、单独列示;业务接待费用支出按照学校财务预算制实行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等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接待费用报销应严格遵循“一事一报”原则,一次接待活动费用报销一次,不得拆分。公务接待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请示报告分管校领导批示、《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清单)》、账单明细、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业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请示报告分管校领导批示、《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或会议通知或电子邮件等证明材料。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计财处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学校公务接待范围。超标准接待、未经许可和与公务、业务接待无关的列支,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待费用,计财处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区市领导、兄弟单位同志来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口接待。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省部级以上领导、地方省、市政府领导或陕西省教育厅等主要领导来校公务、业务活动,兄弟院校主要领导来校公务、业务活动,由党校办负责接待,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陪同。校属各单位接到以上来宾来校信息后,应报党校办,由党校办指导校属单位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审定,由党校办与接待单位共同做好接待工作。上级部门其他领导来校公务、业务活动,地方省、市政府、兄弟院校其他领导、社会团体等来校公务、业务活动,实行对口、对等接待,由相关校领导会见。相关校领导不能出席的,由党校办协调其他校领导出席。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邀请的国内专家、学者来校的公务、业务活动,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校属各单位的公务、业务接待,确需校领导参加的重要接待,由接待单位报党校办,党校办汇报后统筹协调提出校领导出席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特别重大、重要和大型的接待任务,要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成立接待工作小组,制定周密接待方案,明确具体分工。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有:接待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公务业务外出申报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和接待纪律,严格自律,厉行节约,公务、业务外出严禁向接待单位提出违规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和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作废。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清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业务接待 □公务接待(请在□内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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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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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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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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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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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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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对象 基本情况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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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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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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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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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
住宿费□ |
餐费□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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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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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意见及负责人签字(公务接待需审签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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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审核意见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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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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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审批单为一事一填,严禁多次接待一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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