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副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授和副教授,新入职不满一年、尚未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除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授每年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总学时不少于36学时、副教授每年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总学时不少于48学时(专职科研人员、双肩挑人员、辅导员教学任务总学时减半)。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通识教育课程、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验实训等,不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
第六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本单位教授、副教授最低授课学时标准。各学院(部)最低授课学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最低学时标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为低年级本科生讲授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得只挂名不授课。
第八条 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专业选修课、思政选修课,推进学校课程思政建设。
第九条 鼓励国家级、省级名师名医和科技创新人才、学校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牵头组建教学团队,开设产教融合类应用课程和科教融合类学科前沿选修课程。
第十条 教师因国(境)内外进修访学、挂职锻炼、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本年度无法为本科生授课或无法完成额定授课任务的,按照“非必要不批准”的原则严格审核,一事一议,履行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所在聘岗的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底前,学院(部)按照规定对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最低学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院(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中旬,教务处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结果汇总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人事处对教授、副教授在聘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聘评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一)未经学校批准,一年内不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教学工作量不足或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二)未经学校批准,教授、副教授累计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的,一个聘期内降低聘任等级;累计三年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转出专业技术岗位。
(三)职称评聘评级和岗位竞聘时,未经批准没有给本科生授课的或者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在申报人才项目或评优评奖时,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必备条件之一,未经批准没有给本科生授课的或者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
教授(副教授)无法为本科生授课审批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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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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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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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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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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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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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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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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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审批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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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审批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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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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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学院(部)、人事处、教务处各留存一份。2.因出国、进修、挂职、健康等原因申请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健康原因申请者,须同时附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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