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2〕14号发布,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及《陕西省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实施方案》(陕教高办﹝2021﹞6号)精神,规范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具体以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目录为准。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校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不可延长学习年限。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在学期间不可转学、转专业和辅修其它专业。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成绩、绩点和学分。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进行衡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继续学业、授予学位等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应制订独立的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所在学院负责制订,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公布执行。培养方案可参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制定,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妥善安排教学计划,学生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教学评价等相关操作。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考试管理办法》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章 证书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符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具体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学位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时,已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注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涉及事宜,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全日制本科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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