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18)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5 11: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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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中大校办〔201840号发布,自201861日起施行)

教学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章 安全责任

第一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建立定期检查监督工作机制,确保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

第三条 要建立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急救药箱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限期整改,排除隐患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忠实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规范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二章 安全规范

第五条 要明确标识实验室重点安全区域,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区域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周末、法定节假日、夜间,及一切非教学计划实验项目使用实验室需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各实验室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明火操作以及开展与实验无关的工作。无特殊情况,实验室内严禁私自乱拉电线、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八条 涉及机密的实验项目、数据、文档资料、文件等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有关保证措施,严禁泄密。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办理必要的许可证、上岗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操作规范,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做好危化品的出入库登记。

第十二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严格管控实验室废物(液)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废液桶要有明确标识,要有废液名称、处理人和处理日期,废液处置由院系专人负责统一处理、做好登记,各实验室废液处置要和本单位废液处置人员做好对接工作。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应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十五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悬挂窗帘、在实验室摆放床具等。

第三章 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排除安全隐患后,开展专项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规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终止其实验工作。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每学期放假前各实验室及时清理、登记实验用试剂、耗材,按需购置下学期试剂、耗材。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不定期组织2次督查,对存在问题的院系予以通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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