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教办〔2017〕1号发布,自2017年1月3日起施行)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和《陕西省推进医教协同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了充分利用非直属附属医院优质教学资源,促进校院深度合作,强化后期临床教学改革,深入推进医教协同工作,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拟在满足条件的非直属附属医院设立临床医学院,现提出以下意见:
1、申报单位应为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且具有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资质。
2、医院应设有专职教学、学生管理机构,成立专业课程教研室,可有效开展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专题讲座、第二课堂等教学活动。
3、医院应具备足够数量、结构合理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原则上生师比不得大于16:1,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
4、医院承担我校本科生后期临床教学任务或毕业临床集中实习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
1、医院在取得本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支撑材料。
2、学校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3、初审考察合格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1、临床医学院要成立教学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教学管理科学化水平。
2、临床医学院要提供保障,为实施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教室、实训场地和功能齐全的食宿条件。
3、临床医学院要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后期临床教学计划,强化过程管理,做好形成性和终结性考核评价,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临床医学院要加强专业、科研、学科等建设工作。
1、学校定期对临床医学院师资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资质。
2、根据实际需求,学校对临床医学院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提供必要支持。学校支持临床医学院通过学校渠道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教改课题,发表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技或教改论文,并将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教学奖励范畴。
3、学校支持临床医学院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和程序申报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兼职教授。
4、加强理论和实践教学巡查和督导力度,并将临床医学院工作纳入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范畴。
其他有关人才培养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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