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成果申报与奖励实施细则(2017)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5 10: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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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成果申报与奖励实施细则

(陕中大高教办〔20175号发布,自20174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表彰我校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2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或是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提高和德智体美等的全面发展以及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创新创业教育、学风建设与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方面的成果;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四)我校教师主编并正式出版的高质量、影响面大、使用效果好的教材。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且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确有显著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的成果,可向学校申请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参加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所申报的成果还应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过去已参加过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四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在从事教学工作、管理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凡我校在职在编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离退休人员申请的教学成果应是在职期间完成的。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学风,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申报当年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含加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七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向所在系(部)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评审同意后,向学校推荐。

(二)本校教师(或管理人员)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若与外单位合作,可以联合向学校申请。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主要材料是:反映该成果的理论与实践效果的科学总结,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相关资料。事务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等。

第八条 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

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如有申请校级教学成果,评审本人教学成果时应全程回避,以示公正。

(一)评审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1、具体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受理校教学成果的申请并核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

4、组织对申请评奖的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5、完成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评审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对申请评奖的有关材料中点审阅,到成果现场考察并提出评审意见;

2、评审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3、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其评奖标准:

(一)特等奖

1、省内首创,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的成效,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

2、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二)一等奖

1、省内领先,理论先进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2、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三)二等奖

1、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并在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

2、对提高教学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较大作用,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其中二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委员1/2及以上同意;一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委员2/3及以上同意;特等奖项目应从候选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3/4及以上同意。其中特等奖需进行回一大变,特等奖和一等奖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全属性等),均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凡在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一级奖励,也不予授奖;在30天的争议期内无异议者即可授奖。

凡对获奖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一般在5月份进行,在评审当年的教师节上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学校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技术职称评审、业务考核及津贴分配中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按项计算,特等奖每项1000元,一等奖每项600元,二等奖每项400元。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项目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予以区别。

第十六条 获奖的校级教学成果,择优向上一级推荐。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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