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高教办〔2017〕4号发布,自2017年4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高(2013)42号]及有关规定,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课题的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教学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经过评审确定立项的校级教育科学课题,将作为评选省级以上级别同类项目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决策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招投标、立项和向上级相关部门推荐申报;指导、监督立项课题的实施;负责课题的结题与成果鉴定。其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日常事物。
第六条 实行学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高教中心”)为学校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实施课题的招投标,组织专家评审立项;监督、检查课题的实施;组织课题的结题、成果鉴定和申报材料的归档等各项工作。各二级单位协助监督、检查本部门教育教学点研究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建立教育科学研究与评估专家库,高教中心负责遴选专家,评审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八条 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本课题的实施和结题、课题组成员的组成及课题经费的使用。项目主持人的变动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报高教中心备案。
第九条 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教育科学理论、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等方面的研究课题。
第十条 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立项资助、立项不资助两类。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按级别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项目四个级别。
国家级课题:由国家发布或由教育部代表国家发布的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如: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等。
省部级课题:由省教育厅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它部委立项的课题,为部省级课题。
厅局级课题: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其它厅局立项的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省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为厅局级课题。
校级课题:学校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课题为校级课题。
凡全国高等教育学会、省高等教育学会等学会立项的课题,按校级课题管理。
另外,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其级别按授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的课题级别核准。
第十二条 学校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对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望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重点专项课题的方式,经校教学委员会终审,单独立项。
第十三条 教育科学研究的选题范围,要以国家高等教育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十四条 申报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较高的学术声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厅局级以上课题,按相关规定执行。申报校级课题一般须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重点扶持40岁以下青年教师。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国家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
第十五条 我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由高教中心组织。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教师申报课题,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各级各类课题的不同要求上报至高教中心。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实行专家评审与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终审相结合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凡申请课题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高教中心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资格审查和分类。高教中心按课题招标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初评。评审组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高教中心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的课题申请书,进入终审。
终审。对进入终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校教学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上报课题和校级课题。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部门指导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教育科学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一般项目开题报告会由项目所在部门组织,重点项目开题报告会由高教中心组织。并将结果报高教中心审核后,统一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育科学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高教中心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课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解决,以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高教中心审核,报相应管理部门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的;
6、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以书面的形式向高评中心申请结题验收。高教中心组织5-7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结题专家组,对不同级别的课题,根据委托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个人申报: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经费使用不当;
3、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4、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高教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课题。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属课题研究的开支,不能从资助费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协作费
5、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高教中心和财务处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对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滚动拨付,即在课题经费到位后,先按课题总经费的50%下拨到课题组;其余部分在扣除了管理费后,通过中期检查,确认课题在如期进行,经高教中心认可后,再一次性拨付给课题组。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余额的处理办法
(1)转入其它在研的课题经费中;
(2)若无其它在研的课题,经过论证,可以进行新的立项;
(3)购买必需的科研或教学设备给教研室或研究室;
(4)课题结束后,1年内未能作出前(1)—(3)项处理者,经费余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学校将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中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中院教字〔2004〕第4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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