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2〕53号发布,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负责人遴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的作用,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负责人是负责专业建设、统筹专业教学、提升专业内涵的责任人,在学院(系)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三条 专业负责人岗位按本科专业设立,每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
第四条 专业负责人实行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聘任期满进行全面考核,建立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为两届。
第三章 遴选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遴选范围 校内在编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跨专业兼任。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思想情操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先进的本科教育理念,在本专业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清晰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思路,熟悉本专业和学科发展方向,掌握社会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在专业教学团队中有较高的威望,能带领和组织专业队伍有效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三)具有本专业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能积极承担和指导较高水平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熟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四)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个别专业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业务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一)独立出版本专业专著或主编(审)教材1部以上;合作出版专著或参编教材2部以上。
(二)作为主持人至少承担1项省级以上课题(含教改)。
(三)获得1项以上省级科技、人文社科、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名、一等奖排名前四名、二等奖排名前三名。
(四)主持省级一流本科课程,或参与国家一流课程(前3位)。
(五)被评聘为其他本科高等学校校外博士生导师。
(六)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学科、专业学术称号。
第九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专业负责人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推荐。各学院(系)根据专业负责人的遴选条件,对申请人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组织管理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根据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三)学校审批。校学术委员会对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的专业负责人名单进行审批,对审批未通过者,由专业所在院(系)重新组织推荐,对审批通过者,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及聘任。对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专业负责人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有异议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专业负责人并颁发聘任证书。
(五)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连任,不满一个任期的,原则上不再担任。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学院重新组织推荐,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确定专业特色和建设方向,为专业建设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主持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专业教学计划,审核理论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课程、教材以及实践教学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意见,配合学院(系)做好本专业师资引进工作,优化专业教师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做好教师业务管理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包括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科研项目建设等;积极组织或参加学术会议、专业讲座、示范课、教学法活动、专业调研等工作。
(六)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教学任务、指导一名以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生技能竞赛或其他各类实践活动。
(七)配合学院(系)完成本专业教学评估与认证、各类教学环节教学质量检查监控以及本专业教学文档与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以及专业所在学院(系)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由学校和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系)要在政治思想、教学能力和学术研究方面对专业负责人进行重点培养,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专业负责人的个人发展、专业发展等需求,提供必要的培养经费,用于资助专业负责人进修、学习、科研等活动。专业负责人在承担科研课题、出国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出版学术著作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学校将在科研经费上给予优先安排。对于所负责专业被评为省级及其以上的一流专业,学校按照有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者,经所在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免除其专业负责人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专业负责人职务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专业负责人职务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的;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五)本职工作完成较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 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聘期内经人检举,由相关部门查实的。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专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岗位考核程序:
(一)专业负责人每年12月初和任期届满前负责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专业负责人岗位年度考核表》和《陕西中医药大学专业负责人岗位任期考核表》。
(二)考核以检查专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的工作业绩、相关文件资料齐备规范情况,完成本学期学年所定目标为主,其中国家级和省级一流专业要按照相应级别一流专业建设指标体系将完成情况纳入专业负责人考核指标。
(三)国家一流专业负责人考核由专业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和校学术委员会共同进行考核;省级一流专业专业负责人考核由所在院(系)组织进行,教务处参与。
(四)对通过年度考核者,在年终教学奖励中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发放专业负责人津贴;对通过届满考核者,予以连续聘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或届满考核者,取消其专业负责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可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系)专业负责人遴选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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