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2〕56号印发,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序开展,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为提高师生素质、建设文明校园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会),全面领导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第三条 由学校主管教学及意识形态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人文管理学院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党校办、宣传部、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处、人文管理学院等部门及院系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语委会下设办公室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办公室设在人文管理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挂靠人事处。
第四条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发展需要,语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适时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拟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任务,落实上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与兄弟院校语委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负责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使普通话确实成为学校的教学用语、工作用语,保证校园用字规范。
第八条 发挥学校语言文字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优势,组织课题研究,促进普通话和规范字的社会推广。
第九条 负责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面向社会,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语委会的工作,委员在语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语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委员应学习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完善制度设计并组织推进落实。
第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自身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会工作计划。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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