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019)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5 10: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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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陕中医规范〔20199号发布,自201911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与建设,发挥名师、专家、教授在教学研究、改革、发展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高厅〔2018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第三条 根据学校学科分布和专业设置情况,教指委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教指委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各学院(系)及有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督导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指委日常运行工作,督促教指委决议的具体实施。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秘书长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第五条 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认真履行职责,甘于奉献,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学术造诣高,对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有较高的研究水平,教学第一线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及学生代表;

(三)与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正处级干部;

(四) 愿意为教育教学奉献智慧和热情,积极投身教学工作;

(五)具有大局观,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的教学工作。

(六)教指委委员应是学校在职人员、在籍学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 教指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指委主任同意,可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承担工作的;

(三)委员以职务身份参加教指委工作,其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指委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方向负有指导、咨询和审议的职责:

(一)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育教学政策和规划等重大议题提供指导与咨询;

(二)就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方向性指导;

(三)审议学校教学工作相关规划和总结。

(四)审议学校专业的布局、设置和调整,审议学校主干专业的建设规划。

(五)研究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教指委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相关政策、方案、管理规定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的职责:

(一)审议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指导意见,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决策咨询参考;

(三)审议各分专业委员会及院(系部)教学工作分委会工作计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四)审议学校各级各类教学名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五)承担校长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教学的事宜。

第十一条 教指委广泛了解和分析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教指委主任委员定期召集会议。教指委委员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各项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教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对会议所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教指委委员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但无投票权。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可依此章程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并开展有关工作。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执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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