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水电管理办法(2025)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5-03-19 23: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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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52号,202514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节约水电资源,提升水电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为师生教学、科研和生活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水电管理精细化水平,遵循“科学规划、安全供给、规范管理、节能降耗、热忱服务”的原则,逐步形成“定额配置、动态管理、有偿使用、绩效导向”的管理目标和“统筹配置、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使用水电资源的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商铺、施工企业等(以下均简称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水电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保障处。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水电资源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保障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统筹规划、安装、维护学校水电基础设施设备;

(三)负责组织水电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职工的培训及安全教育工作;

(四)负责计量全校各用户对水电资源的使用情况,做好预算编制和收费工作;

(五)负责统计学校各类水、电资源使用量及费用支出情况,做好分析报表工作;

(六)对全校各用户的供水、供电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参与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

(八)负责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维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工作;

(九)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

(十)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五条用户的职责:

(一)科学合理使用水电资源,负责自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配合后勤保障处做好水电资源使用数据的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核对水电使用数据及费用,并按时缴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水电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一)办公、教学用户及学生公寓的水电供应设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与维护;

(二)教师公寓职工用户、商业用户的水电供应设施管理、维护范围按以下分界点划分:有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分界点,计量表前的设施归后勤保障处管理维护,计量表(含计量表)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无计量表的,供水以入户第一个阀门为分界点,供电以入户第一个开关为分界点,阀门和开关前(含阀门和开关)的设施归后勤保障处管理维护,阀门和开关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三)教师公寓用户:因部分公共水电管道在用户户内,用户在装修时应充分考虑后期维修问题,不得将公共管道包在装修材料内,否则后期因维修公共水电管路导致户内装修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条商业用户与学校签订的租赁合同中须将《水电资源供用管理协议》作为附件,明确双方在水电管理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因检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的,应向后勤保障处报备,经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遇有重要活动(如国家级考试、重大会议、 演艺活动等)需确保水电供应的,应提前3天将情况报后勤保障处,以便做好水电供应保障与协调工作。

第十条未经后勤保障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水、电管线上接水、接电;经批准同意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的用户,不得向第三方转供水电资源。

第十一条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如需增加水电用量、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使用、移动表位或迁址使用,均应事先到后勤保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用户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对计量设施进行更换、移位、破坏铅封的,或私自向第三方转供水电资源的,视为盗用水电资源。后勤保障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缴相应的水电费,并给予一定罚款。用户拒不缴纳相关费用的,可停止其水电供应。

第十三条用户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增大用电功率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人除应全额赔付损失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计量和收费

第十四条具备安装水电计量设施条件的用户均应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包括:计量表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管线连接等。

第十五条计量设施的计量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户如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若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校验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校验及相关费用,并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如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缴纳费用。在计量表校验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缴纳。

第十六条长期在固定场所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的商业用户,必须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与学校收费管理系统相匹配,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商业用户应提供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并保证计量设施不受人为破坏。因用户原因造成计量设施损坏、使用地址发生变动或用户要求移动计量设施,或因用户用电量、用水量增加造成原线路、管路负荷增加需重新布置线路、管路的,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对计量设施和线路、管路进行重新安装或移装,全部费用由用户承担。商业用户计量表安装工料费收费标准如下:

电表类型

安装方式

收费标准

(元/次)

单相电表

安装高度3米以下

60

安装高度3米以上

120

三相直通电表

安装高度3米以下

120

安装高度3米以上

240

三相互感电表

不分安装高度

300

第十七条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的施工企业,应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将水电费有关规定纳入合同,并按照工程造价核算水电费:

工程造价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有工程定额水电费的,按照定额核算;无定额水电费的,按照工程造价的2‰核算水电费。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水电费按照审计结算确定的额度核算。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见下表)。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做相应调整。学校水电费价格如下:

类 别

服务保障类

 

水价(元/吨)

3.90

5.70

电价(元/度)

0.53

0.67

注:电力部门直管楼宇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办公、科研及教学用户水电费由学校统一支付。教师公寓用户、商业用户、施工企业等有偿使用学校水电资源。学生公寓生活用水电,学校按照用电5//月、用水3//月的用量给与免费补贴,超出补贴用量的水电费,按照服务保障类水电费价格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回收的水、电资源使用费全部上缴学校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收费方式及时间:

(一)学生用户水电费由学生自行购买补贴范围外用水电时缴纳。

(二)科研用户水电费按学校科研管理办法规定收取。

(三)教师公寓用户、商业用户采取预付费方式缴纳电费,由用户持购电卡在后勤保障处自行购买电量时缴纳;水费由后勤保障处指定人员定期抄录水表,根据计量表不同模式以预付费或实际用水量计费方式缴费。

第二十二条非预付费用户应在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水电使用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按应缴使用费的3‰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对逾期30日不缴纳水电使用费及滞纳金的用户,后勤保障处书面通知用户后可停止供应水电资源。

第五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学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管理,按规定装表计量缴费。暂未装表的办公、教学、科研等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控制用水用电,待条件成熟后再装表计量。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 推广节能型设备、节水型器具等。定期对水电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检测水电设备的工作效能,杜绝无效空转耗能。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新增或变更大功率(10KW及以上)用电设施的,须经后勤处审核批准备案,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含中央空调)的节能管 理,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合理使用空调,并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长时间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第二十八条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各办公室、实验室负责人应督促使用人做到人走灯灭,各类电器在不使用时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耗能。出现管道漏水等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九条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由责任者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违章用水用电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14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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