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3〕13号发布,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食堂管理,建立健全学生食堂安全可靠的保障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切实保证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学生食堂伙食质量和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省教育《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陕教保〔2012〕1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生食堂经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学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学生的就餐需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平价、营养健康、便捷高效的餐饮服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学校加强民族食堂的管理,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民族餐厅。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加强学生食堂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管,学校优先保障食堂的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
第五条 学生食堂工作作为学校绩效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学生食堂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每年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学生食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七条 建立由学校分管后勤的校领导牵头,后勤、学生、财务、审计、保卫、宣传、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生、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统筹学生食堂监督管理,畅通学校和学生的沟通渠道,深入细致的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学生对食堂工作的理解,定期开展师生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食堂日常运行和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原材料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制作与销售、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校验、食品存放与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食堂安全保卫、财务、临时停电停水停气与公共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投诉受理、日常检查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学生食堂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第十条 学生食堂应设置消防安全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原材料足量稳定供应纳入学校总体应急工作预案,确保原材料安全稳定供应。提倡开展源头采购、规模采购,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形成稳定的原材料采购供应渠道。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按照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办法,做好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严格实行大宗食品及原材料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学生食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环保相关要求,积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灶具和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保证油烟排放达标,积极开展节水、节电、节粮宣传。
第十五条 学生食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厨余垃圾管理,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按照相关规定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餐盒的使用,宣传引导就餐师生践行垃圾类。
第十六条 学生食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供应、食品加工制作、备餐销售、包装储存、从业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及维修保养、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餐厨废弃物处置、冷链食品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管理、环境卫生以及自检与报告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食堂执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和“阳光餐饮”工程建设的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食堂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主要食品原辅料价格与采购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学生食堂发挥“阳光餐饮”工程的作用,通过透明玻璃隔断墙、隔断窗或安装图像采集和视频传输设备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实现食品加工可视化。
第二十条 学生食堂按要求加强冷链食品管控。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现榨果蔬汁等,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并由专人加工操作。食堂主、副食品仓库具有完好的防鼠、防蝇、防虫、防尘、防腐、防潮、防盗、防投毒和通风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食堂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及食品处理区。
第二十二条 学生食堂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配备专用的密闭食品留样专柜(冰箱),设专人负责留样管理。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 克,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和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 小时以上,并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食堂建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第二十四条 学生食堂可以委托社会企业经营管理食堂(或档口),但原材料采购应由学校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后勤保障处对采购食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卫生安全负责。严格禁止采购“三无”产品,严格杜绝腐烂变质食品及原材料进入学生食堂。
第二十五条 委托社会餐饮公司经营食堂,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营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对拟委托经营学生食堂的社会餐饮服务企业,应对其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企业资质、社会信誉、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抵抗市场风险能力等进行资质审定后,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应与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的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学生饭菜质量和价格稳定以及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与学生食堂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制定食堂成本核算和定期公开制度,每月10日前公开各食堂上月成本核算情况,成本核算要坚持公开、透明,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将食品安全做为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园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应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三十条 后勤保障处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后勤保障处及托管的餐饮公司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生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学生食堂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负责作业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和卫生质量。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学生食堂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充分听取学生、教职员工在食品原料采购、学生食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应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要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疾控和省教育厅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第三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学生食堂环境卫生整治,做好日常卫生检查,加强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的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与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健全兼顾财政补贴能力、学校负担能力、学生承受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机制,完善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省相关政策的要求,建立学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及时补贴学生食堂,减轻食堂运行压力,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平稳。
第三十七条 学生食堂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可以合理计提营业收入以充实伙食价格平抑基金、计提综合服务费以保障食堂日常运营。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的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生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食堂因突发公共疫情、食品原材料及用工成本大幅上涨,导致“基本伙”出现困难和亏损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贴。
第四十条 学校注重学生食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多渠道引进管理和技术人才,制定引进、培养、评价等制度体系,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拓展食堂管理人员的发展空间,促进学生食堂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生食堂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管理教育。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技能,促进从业人员整体服务水平提升。食堂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后方可上岗;高校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负责人等人员每年应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四十三条 学生食堂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如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做到在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及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加强对学生良好卫生饮食习惯的养成教育,大力倡导学生文明用餐,推动健康饮食理念入心见行,持续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学生对食堂饭菜价格、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诉求,及时向学生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学校的优惠措施,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市场物价波动情况,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增强就餐学生与学校在食堂管理工作中的良性互动。
第四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利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重视学生食堂的餐饮文化建设,注重就餐环境的美化优化,创造健康的饮食文化,实现环境育人。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学生食堂运营环节的审计,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定期深入学生食堂开展调研和检查,同学生一起就餐,掌握食堂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畅通学生与食堂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渠道,鼓励学生参与食堂民主监督,协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及附件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指导学生食堂日常工作开展,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管理要求
1.管理方式:各餐饮公司、各服务档口、饮品点一律实行委托承包经营形式,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负其责。后勤保障处饮食中心代表学校统一管理、监督检查。
2.经营范围:按照市场竞争机制经营各式餐饮品种,全天经营。不得向学生供给烈性酒。
3.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承包人对其有使用的权力和管理、维护的义务;承包人添置的设施、设备(统一要求使用不锈钢炊具),合同终止承包人自行处理。
4.承包人选定方式:按陕西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的程序与办法确定,承包期限内档口变更由后勤保障处饮食中心按临时档口处理,可以参考合同条款。
5.执行零管理费收取政策:各餐饮公司、各服务档口的管理费可以零收取,但必须完成以下义务:
(1)维护饭菜价格的稳定,按营业款的2%~4%缴纳学校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用于食品原材料补贴、稳定饭菜价格等。
(2)保障食堂日常管理和运转,按营业款的2~7%缴纳综合服务费,主要是弥补后勤保障处饮食中心对原材料采购、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餐厨垃圾清运等发生的人工费及服务费。
(3)对食堂的设备设施尽到维护、保养的义务,保证食堂的安全运营,学校监督其维护费的使用情况,对维护不到位产生的后果由承包方承担,具体操作办法可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6.卫生费及垃圾分类的投入由承包方承担;水电费按表计量,按国家政策收取;天然气费用由天然气公司收取。
7.各档口承包押金必须一次性交纳壹万元,用以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强化监管。
8.学校不对承包经营人提供住宿条件,对餐饮团队根据情况提供办公场地,收取租赁费用。
9.实行微机售饭系统管理、严禁承包人收取现金(北校区食堂例外)。结算承包人上月的营业额时,应扣除领用的原材料等费用、计提的伙食价格平抑基金、计提的综合服务费后,余额打入承包人账户。
10.售饭系统由学校信息化管理处管理,当月各公司及档口的收入明细经后勤保障处饮食中心及承包人确认签字后报学校计财务处结算。
11.承包人必须接受学校饮食中心的管理,加工制作工艺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既重视经济效益,又兼顾社会效益。做到价格低于市场,质量优于市场,数量大于市场,服务好于市场。
12.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一般由学校承担。根据实际也可由承包人自愿承担费用或提供服务。
13.米面油、酱油、醋、盐等主要原材料由学校统一采购,承包人分别领用,蔬菜类、调味品等由指定供应商供给,以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从伙食价格平抑基金中对米、面、油等主材给予补贴,以稳定食堂饭菜价格。
14.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及饮食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不偷盗、不赌博、不酗酒、不打架、不聚众闹事。
15.承包经营人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遵守饮食中心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食物中毒。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证并经饮食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上岗。必须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口罩上岗,工作衣帽每周必须清洗两次以上,做到举止端庄、衣帽整洁、礼貌待人。必须保持工作间环境整洁,严禁堆放与饮食服务无关的物品。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在餐厅内、外摆摊设点,以免影响餐厅的整洁和形象。
16.承包人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7.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证。
(2)具有一定的烹饪技术。
(3)无不良行为和不良嗜好。
二、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对应的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合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它情况按其承诺从其营业款中扣除。
1.具有下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之一,情节轻者,停业整顿3至7天;情节严重者可终止合同;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1.4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亚硝酸盐);
1.5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
1.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8与就餐者或工作人员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
1..9承包人之间或工作人员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后果;
1.10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一定后果;
2、具有下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之一,情节轻者,停业整顿1至3天;情节严重者可终止合同;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
2.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3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4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5加工制作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6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状况,被公安机关追究;
2.7擅自收取现金或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设备私自收费的;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承包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终止合同:
3.1.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者患有霍乱、伤寒或者副伤寒、细菌性痢疾或者阿米巴性痢疾、活动性肺结核、甲肝或者戊肝、渗出性或者化脓性皮肤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3.2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3.3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
3.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的;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没有中文说明书的;未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5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6 所购进原材料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许可证明及购货票据的,未进行台账记录的;
3.7短斤少两、质价不符;私自采购主原材料及蔬菜、大肉、冻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及干菜、调味品等;
3.8工作人员偷盗、赌博、酗酒、闹事;
3.9不接受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不接受学生“伙管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无理取闹;
3.10违反微机售饭系统的管理制度,在窗口机电源插头私接其他电器,造成微机系统故障。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承包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4.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4.2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洗碗机未定期清洗,污秽不洁的;
4.3 未按规定对餐饮具、档口食品容器清洗消毒及留样盒清洗消毒进行记录的,未对食品留样及冰柜除霜进行记录的,或者记录不实不全的;
4.4 各种肉类、水产品、生熟食品在冰箱冰柜贮存未按生、熟或成品、半成品标识分开存放,或未加盖加膜存放的;
4.5 操作间、粗加工间菜墩、案板污秽不洁或发霉,菜墩、冰箱冰柜无生熟或者成品半成品标识,无责任人标识;
4.6留样:(1)未按规定留样,(2)留样盒未清洗、消毒,(3)未按规定填写留样卡片及留样记录,(4)留样未按规定销毁和记录的,(5)留样冰箱未专用上锁的,(6)留样冰箱无温度计的;
4.7蔬菜未按规定进行清洗、切配,毛菜在操作间内进行摘、洗;
4.8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工作人员超出饮食中心控制人数;
4.9私自改变经营品种、私自提高饭菜价格;
4.10有意购进低价质次的食品原料;
4.11 熟食未充分加热,中心温度不足70度售卖的,或者出售未熟食品的;
4.12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且不服从管理、与管理人员吵架;
4.13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停售规定的经营品种;
4.14未按规定交纳记录废弃油脂。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承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5.1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围裙、不戴工作帽、售饭不戴口罩或者口罩佩戴不规范的;
5.2工作服不干净、留长发、长胡子、长指甲、涂指甲油、戴耳环、戒指、手镯、手表,个人卫生差,操作前、便后不用肥皂或洗洁精、流动水洗手;
5.3工作时间敞胸露怀、穿拖鞋、背心、短裤或穿戴不整;
5.4在工作间留宿或在工作间堆放与饮食服务无关物品。
5.5在工作间或售饭时间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5.6用手直接出售食物或品尝食物;
5.7不及时清理售饭台, 随便占用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5.8工作人员形象差,服务时间靠、爬、蹲、坐或聊天;
5.9工作间不整洁、锅台灶具不干净,工作间堆放垃圾;
5.10 操作间内使用或者存放有色塑料袋;操作间内使用除白色以外的塑料筐;
5.11消毒柜内存放其他与餐具无关的物品;
5.12操作间内容器没有明确标识;
5.13工作间及周围环境不及时打扫或打扫不彻底。
三、其他: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由学校后勤保障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版权所有(C)2020—2021 陕西中医药大学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2021 www.sntcm.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中医药大学信管处主办